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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賄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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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反對賄選案,始終是全國普遍的輿論。中國社會的公是公非只有這一點了,我們萬分不應該連這一點都要把他毀去,毀去這個,比毀去任何法律,損失都大! 輿論反對賄選,當然對於一買一賣的賄選總統和賄選國會議員,同樣反對。輿論既然反對賄選的國會議員,他們是豬仔,怎能夠承認豬仔們有代表人民制定憲法之權。 輿論現在反對護憲,其理由很簡單明白,就是:根本反對賄選,根本反對賄選的豬仔議員所制定的憲法;並不是因為憲法的內容好或不好,也不單是因為憲法為曹錕所宣佈說他是曹憲,更不是為張作霖或黎元洪而反對護憲,至於不是受了赤黨的煽動,那更不用說了。 輿論反對護憲,固然是因為賄選之故;直系護憲,也正是想使賄選議員所制定的憲法有效,依憲法賄選的總統也有效,賄選的總統雖辭職,賄選總統任命的顏閣仍然有效,如此則賄選一案遂無形宣告無罪了。直系這種想頭,直是本末倒置,他們若無充足理由宣告沒有賄選這件事或認賄選為無罪,則無論如何依法定程序而選舉的總統,無論如何依法定程序而制定的憲法,都是國民所不能承認的呵!最近吳佩孚致電張作霖申述護憲的五個理由,便是根本不懂得這個道理。 該電所舉第一個理由是憲法根據約法而產生,故護約即當護憲。他忘記了當時憲法產生情形,除了根據約法而外,還有賄選一段事實;他更忘記了制定約法者是革命政府的臨時參議院,制定憲法者是賄選議員的憲法會議。 他第二個理由是說:「憲法經憲法會議依法定程序自行制定,自行宣佈,議錄事實俱在,眾目昭彰……大總統並無宣佈憲法之權,強謂憲法為曹憲,與事實不合,于法理尤謬。」不錯,十三年憲法是經憲法會議依法定程序自行制定的,可惜這班憲法會議議員所犯賄選的罪,也是「事實俱在眾目昭彰」!從前袁世凱想做皇帝不成,仍想保全總統地位,遂宣傳說:謀複帝制的是袁世凱個人,不是袁總統,不可並為一談;現在直系想保全他們的賄選總統不成,仍想保全他們的賄選議員所制定之憲法,遂宣傳說:賄選是賄選,憲法是憲法,不可並為一談,殊不知袁世凱總統即當時謀叛民國的袁世凱,他如何能夠繼續為民國之元首;制定憲法的國會議員即當時賄選總統的國會議員,他們如何能夠代表人民制定國家根本大法! 該電所舉第三個理由是說:「約法上只有臨時大總統,而憲法上之大總統選舉法,系民國二年十月四日所宣佈,袁世凱由約法上臨時總統被選為正式大總統,適用此法,黎、馮、曹選出,亦均由此法,實無約憲之分。」他忘記了袁、黎、馮、曹雖同是依據二年之大總統選舉法所選出,而卻有賄選與非賄選之分;他又忘記了二年之總統選舉法和十三年全部憲法之制定者,亦有賄選議員與非賄選議員之分。 該電所舉第四個理由是說:「黎、曹去位系政治問題,非法律問題,皆不複位,故不違法,現只宜恢復段氏所毀之法,確系為法而非為人。」一般輿論固然反對段氏,並且有一部分人反對段氏毀法,不過反對段氏毀法的人,除直系及其賄選議員外,大都是指約法而不是指憲法,因為憲法乃賄憲議員所制定,段氏毀之,輿論不但不反對,並且稱快。現在直系要恢復段氏所毀之憲法,為人固醜,為法又何嘗不醜! 他所舉第五個理由是說:「大總統已缺位,自應依據民國二年十月四日宣佈大總統選舉法之第五條,即今憲法之第七十六條,以國務院攝行大總統職務。」第一、我們不能承認民國十三年之賄選憲法和民國二年之大總統選舉法有何等效力;第二、我們不能因為賄選憲法一部分含有民國二年之大總統選舉法,遂承認其全部有效;第三、我們不能承認賄選總統有效,無論他是依據賄選憲法或二年之大總統選舉法所產生的,同時也不能承認賄選總統所任命的國務總理攝政資格,無論是依據賄選憲法之第七十六,或是依據二年大總統選舉法之第五條。 總之:直系軍人及政客,若不顧忌輿論而唯武力是逞,那就罷了;若向人民高談法律,人民便堅決地回答道:我們根本主張賄選的國會議員所制憲所舉總統及賄選總統所任命之國務總理,一切無效!至於憲法會議及大總統選舉會之出席法定人數足不足,還是第二問。 署名:獨秀 《嚮導》週報第一五三期 1926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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