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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孔教問題


   (一九一七年一月一日)

  吾國人學術思想不進步之重大原因,乃在持論籠統,與辨理之不明。近來孔教問題之紛呶不決,亦職此故。余故於發論之先,敢為讀者珍重申明之:

  第一,餘之信仰。人類將來真實之信解行證,必以科學為正軌,一切宗教,皆在廢棄之列;其理由頗繁,姑略言之。蓋宇宙間之法則有二:一曰自然法,一曰人為法。自然法者,普遍的,永久的,必然的也,科學屬之;人為法者,部分的,一時的,當然的也,宗教道德法律皆屬之。無食則饑,衰老則死,此全部生物永久必然之事,決非一部分一時期當然遵循者。若夫禮拜耶和華,臣殉君,妻殉夫,早婚有罰,此等人為之法,皆只行之一國土一時期,決非普遍永久必然者。人類將來之進化,應隨今日方始萌芽之科學,日漸發達,改正一切人為法則,使與自然法則有同等之效力,然後宇宙人生,真正契合。此非吾人最大最終之目的乎?或謂宇宙人生之秘密,非科學所可解,決疑釋憂,厥惟宗教。余則以為科學之進步,前途尚遠。吾人未可以今日之科學自畫,謂為終難決疑;反之,宗教之能使人解脫者,餘則以為必先自欺,始克自解,非真解也。真能決疑,厥惟科學。故餘主張以科學代宗教,開拓吾人真實之信仰,雖緩終達。若迷信宗教以求解脫,直「欲速不達而已!」

  複次,則論孔教。夫「孔教」二字,殊不成一名詞。中國舊說中,惟陰陽家言,屬￿宗教。墨家明鬼,亦尚近之。儒以道得民,以六藝為教。孔子,儒者也。孔子以前之儒,孔子以後之儒,均以孔子為中心。其為教也,文行忠信,不論生死,不語鬼神。其稱儒行于魯君也,皆立身行己之事,無一言近於今世之所謂宗教者。孔教名詞,起源於南北朝三教之爭。其實道家之老子與儒家之孔子,均非教主。其立說之實質,絕無宗教家言也。夫孔教之名詞既不能成立,強欲定孔教為國教者,詎非妄人?相傳有二近視者,因爭辨匾額字畫之是非,至於互鬥,明眼人自旁竊笑,蓋並匾額而無之也。今之主張孔教者,亦無異於是!

  假令從社會之習慣,承認孔教或儒教為一名詞,亦不可牽入政治,垂之憲章;蓋政教分途,已成公例,憲法乃系法律性質,全國從同,萬不能涉及宗教道德,使人得有出入依違之餘地。此蔡孑民先生所以謂「孔子是孔子,宗教是宗教,國家是國家:義理各別,勿能強作一談」也。蔡先生不反對孔子,更不絕對反對宗教,此餘之所不同也。其論孔子,宗教,國家,三者性質絕異,界限分明,不能強合,此餘之所同也。孔教而可定為國教,加入憲法,倘發生效力,將何以處佛、道、耶、回諸教徒之平等權利?倘不發生效力,國法豈非兒戲?政教混合,將以啟國家無窮之紛爭。孔子之道,可為修身之大本,定入憲法,則先於孔子之堯、舜、禹、湯、文武、周公之道,後於孔子之楊、墨、孟、荀、程、朱、陸、王之道,何一不可為修身之大本?烏可一言而決者?其紛爭又豈讓於教禍?

  或謂國教誠不可有,孔子亦非宗教家,惟孔門修身之道,為吾國德教之源,數千年人心所系,一旦擯棄,重為風俗人心之患,故應定入憲法以為教育之大方針。餘對此說,有三疑問,以求解答:

  (1)孔門修身倫理學說,是否可與共和立憲政體相容?儒家禮教是否可以施行于今世國民之日用生活?

  (2)憲法是否可以涉及教育問題及道德問題?

  (3)萬國憲法條文中,有無人之姓名發現?

  倘不能解答此三種疑問,則憲法中加入孔道修身之說,較之定孔教為國教,尤為荒謬!因國教雖非良制,而尚有先例可言。至於教育應以何人之說為修身大本,且規定於憲法條文中,可謂為萬國所無之大笑話!國會議員中,竟有多數人作此毫無知識之主張者,無惑乎解散國會之聲盈天下也!餘輩對於科學之信仰,以為將來人類達於覺悟獲享幸福必由之正軌,尤為吾國目前所急需,其應提倡尊重之也,當然在孔教、孔道及其他宗教哲學之上。然提倡之,尊重之,可也;規定於憲法,使人提倡之,尊重之,則大不可。憲法純然屬￿法律範圍,不能涉及教育問題,猶之不能涉及實業問題,非以教育實業為不重也;不能以法律規定尊重孔子之道,猶之不能以法律規定尊重何種科學,非以孔道科學為不重也。至於孔子之道,不能為共和國民修身之大本,尚屬別一問題。憲法中不能規定以何人之道為修身大本,固不擇孔子與盧梭也。豈獨反對民權共和之孔道不能定入憲法以為修身之大本?即提倡民權共和之學派,亦不能定入憲法以為修身之大本。蓋法律與宗教教育,義各有畔,不可相亂也。

  今之反對國教者,無不持約法中信教自由之條文以為戈矛。都中近且有人發起「信教自由會」,以鼓吹輿論。余固以為合理,而於事實則猶有未盡者。何以言之?中國文廟遍於郡縣,春秋二祀,官廳學校,奉行日久,蓋儼然國教也。而信仰他教者,政府亦未嘗加以迫害或禁止。即令以孔教為國教,定入憲法,餘料各科並行,仍未必有所阻害。故余以為各教信徒,對於政府所應力爭者,非人民信教自由之權利,乃國家待遇各教平等之權利也。國家收入,乃全國人民公共之擔負,非孔教徒獨立之擔負。以國費立廟祀孔,亦當以國費建寺院祀佛、道,建教堂祀耶、回;否則一律不立廟,不致祭,國家待遇各教,方無畸重畸輕之罪戾。各教教徒,對於國家擔負平等,所享權利,亦應平等。必如是而後教禍始不醞釀于國中。由斯以談,非獨不能以孔教為國教,定入未來之憲法,且應毀全國已有之孔廟而罷其祀!

  署名:陳獨秀
  《新青年》第二卷第五號
  19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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