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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汪原放二十


  方泉兄:

  昨日寄上一函,想可與此函同時達覽。

  七月十日左右,曾有一與王女士函托兄轉交,函內囑她向兄處取五十元;頃接她昨日來信,竟未提及此事(相隔二十天了,實在誤事非淺),想前函已失。茲特再寫一信請兄轉致,萬請注意,勿再失去!前曾兩次函詢兄已否給王女士五十元,即指此款;如尚未付,望即隨信付她。

  兄近日想甚忙而腦中紛亂,弟又屢以瑣事奉瀆,罪過罪過,後當極力避免之,乞恕!

  弟丹叩

  〔一九三三年〕十二月二日

  「七月十日」的「七」似有誤,在「十二月」怎麼好說「相隔二十天了」?

  「王女士」即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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