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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系制與遺產制


  對於李超女士底事件(見《新潮》二卷二號),我們可以看出社會制度上兩大缺點:一是男系制,一是遺產制。

  遠古亂婚或同姓為婚時代,曾經過女系制(或是母長制)及父母同長制,這是各國社會學者所同認的了。在他們漁獵為生家族初成立底時候,社會上固不盡是男子掌權,家族以內更多半是母長制,這也是自然之理。後來農業發達,人口加增,土地所有權底觀念一天深似一天,戰爭也就多起來了,那戰勝的部落把擄來戰敗的男子為奴,女子為妻。(古代的擄妻Capture-wife,自然不能和本族的自由妻平等,仿佛和後世的妾相似;後來妾底制度,也是從擄妻變化出來的,所以漢文妾字從立從女,就是罪人底意思。)在社會學上,這就叫做「擄妻」或「掠奪婚姻」。又有一種和平的方法,乃是用農產物或家畜交換,這就叫做「買賣婚姻」。因為這兩種婚姻制度,女子在家族、在社會底地位,自然發生和以前不同底兩種現象:一是女子不能和男子平等,一是女子變為個人的私有物。自從女子變為個人的私有物,所以女子底身體便不能歸自己所有,在家歸父所有,出嫁歸夫所有,夫死歸夫家或子所有。既是個人的所有物,便和別的動產、不動產一般,所以他的物主任意把他毀壞、贈送、買賣,都不發生什麼道德的、法律的問題。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這是東方禮教國女教底「三從」大義,也就是男系制完全勝利底正式宣告,也就是女子終身為男子所有底詳細說明,鐵板注腳,不如此便不算孝女、良妻賢母。只可惜中國人底三從主義,女子歸男子所有主義,還不及匈奴發達。匈奴父死,父底妻和別的財產都歸兒子所有。這種從子大義,這種把女子也歸在遺產以內一同承襲底制度,比中國人更做得淋漓盡致。

  從前在女系制底下的子女,只知有母,不知有父,那遺產自然是男女平分或是專歸女子。到了女子專歸那一個男子(女子底夫)私有以後,接著許多教主、聖人都說出一篇男尊女卑底大道理,女子底地位自然漸漸低將下去,自然由女系制變為男系制,由母長制及父母同長制變為完全父長制。同時父子關係也分明了,遺產也自然變為男子專有了。後來宗法觀念和家長觀念發達起來,長子、嫡子底地位又比次子、庶子加高,便發生了長子或嫡子承襲爵位底習慣。由這個習慣,一切沒有爵位底平民,也模仿他們造成了長子一人承襲遺產底習慣。東洋各民族男系的血族觀念,格外發達,女子底地位也格外低,所以寧可以承繼旁系的男子,嫡系的女子反沒有承襲遺產底權利。

  現在已經不是宗法社會,什麼男系制、女系制,都是過去的歷史問題,不是現在的社會問題,除了幾個賤丈夫,自然沒有人明目張膽的拿男系制來做道德、法律底標準。至於遺產制度,也應該隨著社會底趨勢有個應時的改革才好。有一班思想徹底的人,總覺得勞力所得以外,不會有許多正當的財產;就說凡是財產都算是勞力所得,都算是正當,那絕對不勞力的子孫,也沒有安坐而得遺產底道理;就勉強說不勞力的子孫所得遺產,是他勞力的先人自由遺贈底權利,也斷乎沒有嫡系的女子不能承襲遺產,旁系的男子反來可以獨霸底道理。這是什麼道理,什麼法律,我想了三日三夜,也想不出頭緒來。

  李女士底承繼的哥哥,固然是殘忍沒有「人」的心;但是我以為不能全怪他,我對於社會制度要發兩個疑問:

  (一)倘若廢止遺產制度,除應留嫡系子女成年內教養費以外,所有遺產都歸公有,那麼李女士是否至於受經濟的壓迫而死?

  (二)倘若不用男系制做法律習慣底標準,李女士當然可以承襲遺產,那麼是否至於受經濟的壓迫而死?

  李女士之死,我們可以說:不是個人問題,是社會問題,是社會底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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