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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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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在這些議會裡,並沒有鐵路上的人。議員們必須通過史蒂芬生的說明才能懂得一些,而他們認為他是一個幻想家,瘋瘋傻傻的,甚至是一頭笨驢兼詩人。他們對有關鐵路上的事過去既無知識又無經驗,自然不可能瞭解史蒂芬生。他的那些說明,對他自己來說,是非常簡單的道理,可對那些好心的議員來說,卻是重重迷霧。就他們來說,他講的是謎語,仿佛毫無意義的謎語,仿佛是夢境與妄想一般的謎語。儘管如此,既然是紳士,既然仁慈而高尚,他們便耐著性子、慈悲為懷地聽著史蒂芬生的話。到後來,他的火氣終於爆發了,說話也不那麼謹慎了,他公然宣稱他可以向全世界證明,他能在鐵道上開動蒸汽火車頭,一小時行駛的速度達到不可想像的十二英哩之多!這一下,他就完蛋了。這麼一講,那些制定法律的人便再也不客氣了,乾脆叫他是一個夢想家,一個怪人,一個神經病。 史蒂芬生碰到過的這類事,在版權問題上也總是發生。立法者們對他們要制定法案的事一竅不通,再加上教也教不會,而且永遠如此——不論是他們自己,還是他們的後繼者——一直要到這麼一天,他們自己成了出版公司的股東,弄清楚作家和出版業的事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才行——而在當前這個地質年代來說,這一天永遠也不會來到。 作家有時候懂得一些這方面的問題,不過這畢竟是極少的。作家們沒有一個懂得出版商方面的事的。一個人必須既是作家,又是出版商,對這兩種行當都吃過苦頭,才有資格到各國的國會或者議會的版權委員會去,提出一些有價值的意見。在各國的國會或者議會裡,有關大公司利益的、有價值的演講,已經發表過成千上萬次了,因為演講的人在這些重大問題上歷盡艱辛,是有資格說這些話的。不過,就我所知,還從沒有出版界的權威人士到立法機關去,就他那個行當發表過過去或者現在值得記住的演講。就我所知,只有一個作家曾經在立法機關裡就本行發表過值得紀念的演講——那就是麥考利。也許,他的那次演說,就是在今天,還會被作家與出版商稱之為偉大的演說。可是實際上那次演說對有關的題目既那麼無知,其論證又是那麼膚淺,那麼枯燥無味,這在既是作家又是出版商的人看來,不過是又一個不幸的證明,也可以說是一個確證,它證明天國之父當年拋掉猴子而代之以人類,那是對猴子很不公道的事。 舉一個簡單事例來看看。要是你能證明以下的事實,即一個世紀中只會生下二十個白癡,而每個白癡,由於特殊的天才,能夠製造出任何別人所不能製造的商品,從而使得這個白癡及其子孫能得到一些微薄的收入,以維持五、六個人的普普通通的生活,那麼,基督教世界的任何一個國會或者議會,都不會卑鄙到這個地步,竟然把那微薄的收益限制於若干年之內,以便讓那些無權提出要求的人能在這個期限之後享受這個權利。我相信,所有各國的國會或者議會都會幹這種事,因為他們鑒於個人的經歷和遺傳的原因,全都對白癡懷有感情,對他們深表同情。不論是英國還是美國,都沒有能在一個世紀中產生二十個這類的作家,他們的作品的生命力能超過版權法規定的四十二年的(眼下(一九五九年)的規定為五十六年——原編者注)。可是各國的國會和議會拼命窮凶極惡地抓住四十二年這個期限不肯放鬆,仿佛出於一種瘋瘋癲癲的歪理,以為對一百年中產生的二十個作家的家屬稍微掠奪一下,便可以讓什麼人得到某種好處似的。即使最頑固、最愚蠢的人也不會做出這麼愚蠢的事吧;即使是猴子,也不至於墮落到這麼個程度吧。 在一個世紀中,我們出了二十二萬本書,至今還有生命的,還有市場的,連一澡盆都裝不滿。即使把版權的期限放寬到一千年,情況仍然不會改變。如果把期限改為一千年,那是完全不會出什麼危險的,而且這樣做既體面,又高尚。 七年前(寫於一九〇六年——原編者注)我在倫敦的時候,曾被硬拉到上議院的版權委員會去。這個委員會當時正在審議一個法案,要把版權的期限增加八年,增到五十年。主要由上議院裡一位最能幹的人提出質詢——就是思林勳爵——不過對我來說,他仿佛是個突出的例子,足以說明一個人如果要討論一件他既無專門訓練又缺乏經驗的事,那該是多麼不明智。 那次談的時間很長,不過我只想提其中一個細節。思林勳爵問我,在我看來,公正的版權期限該是多少年。我說一百萬年——也就是說永久的版權。這樣的答覆仿佛冒犯了他,很顯然是激怒了他。他問我知道不知道人們早已認定,觀念的東西談不到是財產,既然書本只是觀念的東西,就沒有資格當作財產,或者享受到財產所得到的保護。我說,我知道過去某個時候,曾有人作出了這樣荒唐的邪說,而表面上仿佛具有理性的人類,居然起勁地承認了這個邪說,全沒有想到應該研究一下,證明那是虛妄的奇想,是不值得尊重的。我還說,雖然這被看作是事實,並且認為其中含有智慧,可是自從安妮女王以來,沒有哪一個議會或者國會尊重過它。還說,在她那個時代,版權期限由無限期改為有期限的十四年,但作為財產,那是得到了承認的。還說,既然保留一個期限——譬如說,即使是十四年也罷——便是承認了這樣的事實,即書本所構成的那種觀念是一種財產。 思林勳爵對這些辯護之詞無動於衷,——當然他沒有被說服。他說,事實仍然是,書本只是由一些觀念所組成,怎麼也不能算是財產,因而也不能作為財產而有權永遠存在,絕不能從掌管國家福利的立法機構手裡得到什麼恩典。 我說,我不能不對這個說法進行辯論,理由是永久的版權已經存在於英國,而且已經得到了以維護國家福利為己任的議會的承認。他要求提出證據來。我說,在英國,《新約》和《舊約》被認可為享有永久的版權,還有其他幾種宗教書籍,也被認可為享有永久的版權,這種永久版權不是由窮作家的挨餓的孤兒寡婦享受的,而是成了牛津大學出版社的財產,那是一個毋需這樣的恩寵而本來就能生存下去的機構。這是無法駁倒的一擊,我非常得意,不過沒有表現出來罷了。 我接著以我天生的謙遜態度駁斥那種認為書不是財產的假設,因為書是由觀念組成的,從頭到尾都是觀念的東西。我說誰也說不出有什麼財產不是從頭至尾以同樣的方式以同樣的數據(觀念)為基礎而創造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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