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盧梭 >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 上頁 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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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政治家們關於愛好自由所作的那些詭辯和哲學家們關於自然狀態所作的那些詭辯是一樣的。他們根據自己曾經見過的事物,判斷他們未曾見過的極不相同的事物。他們因為看到一些人耐心忍受奴役,便認為人們有一種忍受奴役的天然傾向②。他們沒有想到,自由也和天真與美德一樣,人們只有在親自享受的時候才感覺到它們的價值,一旦喪失了它們,便也喪失了對於它們的興趣。布拉西達斯③對一位把波斯波裡斯城的生活同斯巴達的生活相比較的波斯總督說:「我知道你的故鄉的幸福,你卻不會知道我的故鄉的快樂。」

  ②自然法學派的法學家們,特別是巴爾貝拉克所支持的普芬道夫,斷言一個人為了保證自己的生存可以自願地放棄他的自由。自願的奴役甚至出現于因戰爭權而產生的奴役之前。讀這段文字我們會注意到盧梭是多麼激烈地攻擊這種理論。

  ③布拉西達斯:紀元前5世紀,斯巴達的將軍。

  文明人毫無怨聲地帶著他的枷鎖,野蠻人則決不肯向枷鎖低頭,而且,他寧願在風暴中享自由,不願在安寧中受奴役;正如一匹被馴服了的馬,耐心地忍受著鞭策和踢馬刺,而一匹未馴服的馬則一接近馬韁轡就豎起鬣毛,用蹄擊地,激烈地抗拒。所以,不應當根據被奴役的人民的墮落狀態,而應當根據一切自由民族為抵抗壓迫而作出的驚人事蹟來判斷人的天性是傾向奴役或反對奴役。我知道前一種人只是不斷地誇耀他們在枷鎖下所享受的和平和安寧,其實他們是把最悲慘的奴隸狀態稱為和平①。但是,當我看到後一種人寧肯犧牲快樂、安寧、財富、權力、甚至生命來保存他們這項唯一的財產——也就是喪失了這項財產的人那麼藐視的財產——的時候;當我看到生來自由的一些野獸,因憎恨束縛向牢籠欄幹撞壞了頭的時候;當我看到成千成萬的赤裸裸的野蠻人,鄙視歐洲人的淫逸生活,只為保存他們的獨立自主而甘冒饑餓、炮火、刀劍和死亡的危險的時候,我感到討論「自由」的問題,並不是奴隸們的事情。

  ①見塔西佗:「歷史」,Ⅳ,17.

  至於父權,許多學者認為專制政治和整個社會都是由父權派生出來的,我們用不著援引洛克和錫得尼相反的論證②,只須指明以下幾點就夠了:世界上沒有比父權的溫和與專制政治的殘暴更相徑庭的了①,因為父權的行使與其說是為了命令者的利益,毋寧說是為了服從者的利益。依照自然法,父親只是在他的子女還需要他的扶助的時候,他才是子女的主人。過了這個時期,他們便處於同等的地位了,子女完全脫離父親而獨立,對父親只有尊敬的義務而沒有服從的義務,因為報恩只是一種應盡的義務,而不是一種可以強求的權利。因此,我們不能說文明社會是從父權派生出來的,相反地,卻應該說父權是從文明社會汲取了它的主要的力量。一個人只是在子女們聚居在他的周圍的時候,才能被認為是這些子女的父親。父親的財產——他僅只是他的財產的真正主人——乃是保持其子女對他的從屬關係的紐帶。他可以根據每個子女是否經常遵從他的意志克盡孝道來決定每人所應繼承的部分。至於臣民對於暴君,則不能期待任何類似的恩惠,因為臣民自身及其一切都屬￿暴君所有,或者至少暴君自己認為是如此,所以當暴君把臣民自己的一些財產留給他們的時候,他們還不得不把它當作一種恩惠來接受。暴君剝奪臣民,算是公正;暴君讓臣民活著,算是施恩。

  ②十七世紀擁護君主專制制度的一些理論家曾力圖把王權建立在天然的基礎上;他們認為王權和父親對子女的權力是同一種類的。在這些理論家中,我們應當特別提到:英國的費爾莫,著有「家長權或國王的天然權力」(1680年);鮑胥愛,著有「聖經中的政治」(1679—1709年);英國詹姆士二世党人拉穆賽,著有「關於政府的哲學研究」(1719年)。

  洛克曾把他的「政府論」的第一篇用作對費爾莫的反駁。我們還可以參看同書的第2篇,第7章,第71節。

  阿爾哲農·錫得尼是英國的一個政治家,1682年被處死。他曾著有「論政府」一書;該書是在他死後才出版的(1698年),於1702年譯成法文。

  盧梭在「論政治經濟學」裡,對主張君主專制的理論,作過更透徹的評論。在該書中,他提到過費爾莫的名字。我們可以在狄德羅為「百科全書」寫的「政治權威」條目裡(「狄德羅選集」,人民古典叢書本,第2卷,第164頁)看到更為簡明的同樣批評。

  ①可以和鮑胥愛的論點對比一下(「聖經中的政治」,第3卷,第3節):「王權有如父權,慈愛是它的特質」。

  如果我們這樣從權利出發來繼續研究這些事實,我們就會發現專制政治的建立出於人民自願之說,既無可靠的根據,也缺乏真實性。如果一種契約只拘束當事人的一方,一切義務都由一方來負擔,他方毫無負擔,而受損害的恰恰是負擔義務的人①,那麼,要證明這種契約的效力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極不合理的制度,即在今日的賢明善良的君主的制度,尤其是法蘭西國王的制度,也遠非如此。我們可以在他們頒佈的敕令中許多地方看到這一點,特別是在1667年用路易十四的名義並根據他的命令刊行的一部名著中,我們可以讀到這樣一段文字:

  因此,我們決不應當說君主可以不受他本國法律的支配,因為與此相反的命題乃是萬民法上的一條真理,雖然這條真理有時為阿諛者所攻擊,但賢明的國王總是象國家的保護神一樣來保護這一真理。我們如果也象明智的柏拉圖那樣地說:一個王國的完美無缺的幸福在於臣民服從國王,國王服從法律,而法律是公正的,並且永遠面向公眾的幸福,那是多麼更為合理啊②!

  ①依霍布斯的說法,各個人和要組織文明社會的所有其他的人,訂立一種契約,依據這種契約,他承諾把自由完全讓與第三者(個人或團體),但以每個人都這樣作為條件。這樣,每個臣民都對主權者承擔了義務,而主權者則不受契約的任何拘束。

  ②見「論法蘭西王后對西班牙王國各邦的權利」(16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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