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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論戰爭的性質

  第一章 什麼是戰爭

  一 引言我們想首先研究戰爭的各個要素,其次研究它的各個部分或環節,最後就其內在聯繫研究整體,也就是先研究簡單的再研究複雜的。但是研究這個問題時,比研究其他問題更有必要先對整體的性質有一個概括的瞭解,因為在這個問題上,研究部分時更必須經常考慮到整體。

  二 定義在這裡,我們不打算一開始就給戰爭下一個冗長的政論式的定義,只打算談談戰爭的要素一一搏鬥。戰爭無非是擴大了的搏鬥。如果我們想要把構成戰爭的無數個搏鬥作為一個統一體來考慮,那麼最荒想像一下兩個人搏鬥的情況二每一方都力圖用體力迫使對方服從自己的意志F 他的直接目的是打垮對方,使對方不能再作任何抵抗。

  因此,戰爭是迫使敵人服從我們意志的一種暴力行為。

  暴力用技術和科學的成果裝備自己來對付暴力。暴力所受到的國際法慣例的限制是微不足道的,這些限制與暴力同時存在,但在實質上並不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即物質暴力( 因為除了國家和法的概念以外就沒有精神暴力了) 是手段; 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敵人是目的。為了確有把握地達到這個目的,必須使敵人無力抵抗,因此從概念上講,使敵人無力抵抗是戰爭行為真正的目標。這個目標代替了上述目的並把官作為不屬￿戰爭本身的東西而在某種程度上排斥掉了。

  三 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有些仁慈的人可能很容易認為,一定會有一種巧妙的方法,不必造成太大的傷亡就能解除敵人的武裝或者打垮敵人,並且認為這是軍事藝術發展的真正方向。這種看法不管多麼美妙,卻是一種必須消除的錯誤思想,因為在象戰爭這樣危險的事情中,從仁慈產生的這種錯誤思想正是最為有害的。物質暴力的充分使用決不排斥智慧同時發揮作用,所以,不顧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對方不同樣做的時候,就必然會取得優勢。這樣一來,他就使對方也不得不這樣做,於是雙方就會趨向極端,這種趨向除了受內在的牽制力量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任何限制。

  問題必須這樣來看。由於厭惡這個殘暴的要素而忽視它的性質,這是沒有益處的,甚至是錯誤的。

  如果說文明民族的戰爭的殘酷性和破壞性比野蠻民族的戰爭小得多,那麼,這也是交戰國本身的社會狀態和這些國家之間的關係決定的。雖然戰爭是在社會狀態和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中產生的,是由它們決定、限制和緩和的,但是它們並不是屬￿戰爭本身的東西,它們在戰爭發生以前就已存在,因此,如果硬說緩和因素屬￿戰爭哲學本身,那是不合情理的。

  人與人之間的鬥爭本來就包含敵對感情和敵對意圖這兩種不同的要素。我們所以選擇敵對意圖這個要素作為我們的定義的標誌,只是由於它帶有普遍性,因為,甚至最野蠻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沒有敵對意圖也是不可想像的,而許多敵對意圖,卻絲毫不帶敵對感情,至少不帶強烈的敵對感情。在野蠻民族中,來自感情的意圖是主要的,而在文明民族中,出於理智的意圖是主要的。但這種差別並不是野蠻和文明本身決定的,而是當時的社會狀態、制度等決定的。所以,並不是每個場合都必然有這種差別,而只是大多數場合有這種差別。總之,即使是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間也可能燃起強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見,如果把文明民族的戰爭說成純粹是政府之間的理智的行為,認為戰爭越來越擺脫一切激情的影響,以致最後實際上不再需要使用軍隊這種物質力量,只需要計算雙方的兵力對比,對行動進行代數演算就可以了,那是莫大的錯誤。

  理論已開始向這個方向發展,但最近幾次戰爭糾正了它。戰爭既然是一種暴力行為,就必然屬￿感情的範疇。即使戰爭不是感情引起的,總還同感情或多或少有關,而且關係的大小不取決於文明程度的高低,而取決於敵對的利害關係的大小和久暫。

  如果我們發現文明民族不殺俘虜;不破壞城市和鄉村,那是因為他們在戰爭中更多地應用了智力,學會了比這種粗暴地發洩本能更有效地使用暴力的方法。

  火藥的發明、火器的不斷改進已經充分地表明,文明程度的提高絲毫沒有妨礙或改變戰爭概念所固有的消滅敵人的傾向。

  我們再重複一下我們的論點: 戰爭是一種暴力行為,而暴力的使用是沒有限度的。因此,交戰的每一方都使對方不得不象自己那樣使用暴力,這就產生一種相互作用,從概念上講,這種相互作用必然會導致極端。這是我們遇到的第一種相互作用和第一種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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