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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雜種性質(11)


  突然重現雙親任何一方的完全性狀的傾向,也是在混種裡遠比在雜種裡更易發生。混種是由變種傳下來的,而變種常常是突然產生的,並且在性狀上是半畸形的;雜種是由物種傳下來的,而物種則是慢慢而自然地產生的。我完全同意普羅斯珀·蘆卡斯博士的見解,他搜集了有關動物的大量事實後,得出如下的結論:不論雙親彼此的差異有多少,就是說,在同一變種的個體結合中,在不同變種的個體結合中,或在不同物種的個體結合中,子代類似親代的法則都是一樣的。

  除了能育性和不育性的問題以外,物種雜交的後代和變種雜交的後代,在一切方面似乎都有普遍的和密切的相似性。如果我們把物種看作是特別創造出來的,並且把變種看作是根據次級法則(Secondary laws)產生出來的,這種相似性便會成為一個令人吃驚的事實。但這是和物種與變種之間並沒有本質區別的觀點完全符合。

  本章提要

  充分不同到足以列為物種的類型之間的第一次雜交以及它們的雜種,很一般地但非普遍地不育,不育性具有各種不同的程度,而且往往相差如此微小,以致最謹慎的試驗者根據這一標準也會在類型的排列上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不育性在同一物種的個體裡是內在地易於變異的,並且對於適宜的和不適宜的生活條件是顯著敏感的。不育性的程度並不嚴格遵循分類系統的親緣關係,但被若干奇妙的和複雜的法則所支配。在同樣的二個物種的互交裡不育性一般是不同的,有時是大為不同的。在第一次雜交以及由此產生出來的雜種裡,不育性的程度並非是永遠相等的。

  在樹的嫁接中,某一物種或變種嫁接在其他樹上的能力,是伴隨著營養系統的差異而發生的,而這些差異的性質一般是未知的;與此同樣,在雜交中,一個物種和另一物種在結合上的難易,是伴隨著生殖系統裡的未知差異而發生的。想像為了防止物種在自然狀況下的雜交和混淆,物種便被特別賦予了各種程度的不育性,和想像為了防止樹木在森林中的接合,樹木便被特別賦予了各種不同而多少近似程度的難以嫁接的性質,同樣是毫無任何理由的。

  第一次雜交和它的雜種後代的不育性不是通過自然選擇而獲得的。在第一次雜交的場合,不育性似乎決定於幾種條件:在某些事例裡,主要決定於胚胎的早期死亡。在雜種的場合,不育性顯然決定於它們的整個體制被二個不同類型的混合所擾亂了;這種不育性和暴露在新的和不自然的生活條件下的純粹物種所屢屢發生的不育性,是密切近似的。能夠解釋上述情形的人們,就能夠解釋雜種的不育性。這一觀點有力地被另一種平行現象所支持:即是第一,生活條件的微小變化可以增加一切生物的生活力和能育性;第二,暴露在微有不同的生活條件下的、或已經變異了的類型之間的雜交,將有利於後代的大小、生活力和能育性。

  關於二型性和三型性植物的不合法的結合的不育性以及它們的不合法後代的不育性所舉出的一些事實,大概可以確定以下情形,即有某種未知的紐帶在所有情形裡連結著第一次雜交的不育性程度和它們的後代的不育性程度。對於二型性這些事實的考察,以及對於互交結果的考察,明白地引出了如下的結論:雜交物種不育的主要原因僅僅在於雌雄生殖質中的差異。但是在不同物種的場合裡,為什麼在雌雄生殖質極其一般地發生了或多或少的變異後,就會引致它們的相互不育性,我們還不明白;然而這一點和物種長期暴露在近於一致的生活條件下,似有某種密切的關聯。

  任何二個物種的難以雜交和它們的雜種後代的不育性,縱然起因不同,在大多數情形下應當是相應的,這並不奇怪;因為二者都決定於雜交的物種之間的差異量。第一次雜交的容易和如此產生的雜種的能育,以及嫁接的能力——雖然嫁接的能力是決定於廣泛不同的條件的——在一定範圍內部應當與被試驗類型的分類系統的親緣關係相平行,這也不奇怪;因為分類系統的親緣關係包括著一切種類的相似性。

  被認為是變種的類型之間的第一次雜交,或者充分相似到足以被認為是變種的類型之間的第一次雜交,以及它們的混種後代,一般都是能育的,但不一定如常常說到的那樣,必然如此。如果我們記得,我們是何等易於用循環法來辯論自然狀態下的變種,如果我們記得,大多數變種是在家養狀況下僅僅根據對外在差異的選擇而產生出來的,並且它們並不曾長久暴露在一致的生活條件下;則變種之有幾乎普遍而完全的能育性,就不值得奇怪了。

  我們還應當特別記住,長久繼續的家養具有消弱不育的傾向,所以這好像很少能誘發不育性。除了能育性的問題之外,在其他一切方面雜種和混雜種之間還有最密切而一般的相似性——就是說在它們的變異性方面,在反復雜交中彼此結合的能力方面,以及在遺傳雙親類型的性狀方面,都是如此。最後,雖然我們還不知道第一次雜交的和雜種的不育性的真實原因,並且也不知道為什麼動物和植物離開它們的自然條件後會變成為不育的,但是本章所舉出的一些事實,對我來說,似乎與物種原系變種這一信念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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