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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營旗台局月支餉銀開具清折諮部立案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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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奏為臣部各營旗台局月支餉銀數目,謹先開具清折諮部立案,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光緒十年七月十八日,欽奉恩命督師入閩,陸續抽調江南、江西各營、添募援台親軍土勇以及設立糧台、轉運、軍裝各局迭經奏報有案。謹按戶部奏定章程:各省軍營開支餉項,必先奏明立案,方准造冊報銷等語。仰托皇威遐鬯,法夷就款;微臣所部分營旗台、局月支餉項經費,自應將大致數目先行造具簡明清折,諮部存案備查。惟招募經費、轉運腳價、採制軍裝、軍火以及川資、犒賞、養傷各項雜款,支無定數,有不能豫行開報者;應俟匯造總冊時,由臣核實,查照陝甘報銷成案,開單請銷。約計臣部各營旗台、局每且應支銀五萬餘兩,將來各項雜款仍俟匯總具報。 竊念上年七月陛辭時,面奉皇太后懿旨:月准給臣軍餉銀十萬兩,仰荷聖慈體恤周至。凡我將士,感戴同深。值茲餉項奇絀,臣下尤應如何極力撙節,以濟時艱;經臣督飭台、局各員概從節省,尚與十萬之數有減無增。此後和議一成,如有可撤、可減之項,更應酌量裁併,以紓餉力,而慰宸懷。 除造具清折諮部立案外,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 軍機大臣奉旨:「戶部知道,欽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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