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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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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九年 ▼與威寬勳同 威、寬、勳、同知悉: 二月二十五日信到,爾等長為無母之人矣。以爾母賢明慈淑,不及中壽而殞。由寒士妻榮至一品,不為不幸。然終身不知安閒享受之樂,常履憂患,福命不薄,鬱悴偏多,此可哀也。執筆為墓銘,不敢過實,然心滋傷矣。爾等遲出,於母德未能詳知,近年稍有知識,于爾母言行儀範當略有所窺。暇時盍錄為行述,傳示後世,俾吾家子孫有所取法,亦「杯棬遺澤」之思也。志銘寫就,遣巡捕粟遊擊龍山齎歸。明日成行,須四月中旬後乃到。先錄一通,付兒等閱之。 唐以後,喪事多飯僧,雖士大夫亦不知其非。吾家以積世寒儒,故從無飯僧作佛事者。惟古人飯僧以資冥福,亦非無理。爾母生平仁厚,好施予,此意尤當體之。吾意省城難民尚多,或於出殯之日散給錢文,亦勝飯僧十倍。聞有名冊在官,尤易預算。屆時當請李仲雲商量辦法〔不必令其到門,亦不必先使聞知〕。至城中乞丐亦當佈施及之,但以錢不以飯菜,庶期簡便均勻,省無益之費用。俵給窮民,亦資爾母冥福。此事約須數百千,不必惜也。 爾言山場要寬大,又要就近買少許墓田,恐難湊巧。吾意總以卜吉得地為主,山場寬狹、有無墓田可買,均不必打算。惟立契時,須將公私分際、前後交涉各要件仔細檢點,乃可成交,免日後唇舌。又買地須彼此情願,斷不可稍涉勉強、稍用勢力欺壓。此事亦有定數,非人力所能強致。若須用心機,稍近欺壓,便非好事,亦斷非好地也。 孝子不儉其親喪事,典禮攸關,自不可過於省約。然用費亦宜計算,不可鋪張門面,忘卻義理。人言家中光景如此,不能故作寒乞相,此等話亦當留心。理所當用,稍多無礙;所不當用,即一文亦不可用。專講體面,不講道理,吾所恥也。 二伯來信云:孝威當母病亟時,曾割臂肉以求療母。此等處亦見爾天性真摯。但老父力疾督師於外,哀而至毀,獨不慮傷厥考心耶?勳、同天分均不高,威、寬宜教督學好。喪葬最重,威、寬宜慎襄大事,庶足慰母,亦令我稍釋憂懷。至屬,至屬!先此諭知。 三月十二夜,平涼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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