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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三
▼致臺北唐撫台
(光緒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卯刻)
養電令敝處電王使許法以利益各節,早已屢電王矣。總署十六日電,亦令王如此商外部,明言稅課、礦利給他國,土地、人民歸中國。無如龔使在法,法不與王議,龔亦不與法議。迨敝處奏催龔回英,龔奉旨五日始行,法已變計矣。此外,惟有餌德。德有領事在台,令台民公商德領事,囑其電達駐京德使;或是一策。倭來若緩,當有辦法。養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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