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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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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督辦軍務處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未刻) 前奉電旨會商搗巢殲寇一節,往返屢商。之洞意:擬購穹甲快艦數艘,合漢納根兩艘並趕造極快魚雷炮船十艘,再購極快公司船三艘改為運船,載兵兩千人、載煤數千頓,隨之乘虛攻襲步隊登岸,或毀其台炮、或殲其守兵、或焚其積儲。敵內地之兵大至及敵輪還救,則移攻他處。若海面遇敵,船少則攻、船多則避;遇其運兵、運械之船,則截奪之。我船駛快,敵不能追;敵若窮追,則收入閩之長門、浙之鎮海、粵之虎門、江之吳淞等處,皆有炮臺。蓋兵少則不能深入、煤少則不能在海外久停、船少則不能擊其大隊,只在乘虛多擾,截其運船。彼有內顧之憂,自不能傾全國之兵深入久擾。至造船,到華至速須七、八個月;購船到華較早,行駛不快。極快雷船,必須定造。購船多少未定,造船已有定議;惟選將難得其人。景崧意:欲招粵邊悍勇遊匪數千,先用民船潛往;如有兵輪,隨後繼進,意在深入攻踞。惟募練亦須四個月,須有巨餉利械。兩人所擬辦法不同。之洞意:總謂民船難往。竊擬分投各自籌辦,俟勇齊船到,再看情形商酌。臺灣練成此項勇,無論攻倭與否,總是有用。餉械,江南籌濟。至購船、定船詳細辦法,另行電奏。謹遵旨覆陳。請代奏!之洞、景崧同肅。元。 ——以上見《全集》卷七十七「電奏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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