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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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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戶部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酉刻) 敬電祗悉。貴部以德商與倫敦無涉,准其商借,至感。垂詢將來可否在鹽課、厘金歸還?不由關稅等因。竊查洋行借款,向皆海關出票。一取其關稅數多,一為有稅務司可信,一為簡便歸一。若由鹽課、厘金歸還,似仍須海關出票、部中及各省立案,由藩司、運司撥交海關代還,庶無窒礙:一也 。兩江所轄海關四處,收數較旺,攤還較易。若除去海關,專指鹽、厘勻撥實難。若將借數減少,兼令沿江各省上及四川一同攤認,或可勉籌:二也。 北軍餉械運費甚巨,還款既不由關稅,江南實不敢多借。若貽誤餉需,實不能當此重咎。擬請將部借五百萬鎊之內,撥出三百萬兩撥歸江南,向該行提用,專款存儲,專供北軍之需。應用若干?部中有案可循,絲毫不能多費。或即由東征總糧台經理,亦省周折。其江南本省水陸防營餉械、炮臺等款,由江南另行商借,籌議如何還法,由部核定;為數較少,眉目亦清:三也。 至臺灣所需既有貴部借款,應請由部撥給最便,斷無須江南代借:四也。 洞前奏飭上海道購械約一百萬兩,雖奉部撥預解四關稅厘,然皆各有撥款,解者寥寥,無從催收。洞到任後,為沿海、沿江地段太闊,陸炮太少、槍亦不敷,又訂購數起,價亦在百萬左右。兩次合計,約二百萬,皆上海道期票。至今捐借艱難,款尚無著。前電奏言江南擬借四百萬,漏未計及此項。以上軍械,大約將來南北所用各半,有數可稽。如此軍款歸部借之款撥給,江南擬借三百萬,方可支持目前:五也。 至船炮之款,因伏爾鏗、克虜伯兩廠必須購物,方肯代借,息亦較輕;且船系要需,價又緩付,故合併議之。現接德國許星使電,德國銀行可借,息七厘,九六扣,囑在滬議等語;但未言年限及銀數多少。擬一面與德華銀行專議江南本省借款,不涉造船,為數較輕;一面另與伏、克兩廠議。何處妥善,再當籌酌電請部示:六也。 現已飭上海洋行來金陵詳議,惟以上六條,一、關出票,他項還;二、各省攤認;三、北軍部撥,江南專為本省借;四、臺灣款,江南不代借;五、購械款,須增入核計;六、他洋行七厘。比較酌辦,應請貴部籌度。是否可行?迅賜分晰電示,以便與洋行相機商辦。惟洋商情形朝夕變遷,餉需將匱,萬分緊急;務望早示範圍,方可遵循趕辦,俾免貽誤事機,不勝翹禱急切之至。有。 ——見《全集》卷一百四十一「電牘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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