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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〇


  ▼致天津李中堂

  (光緒十一年六月初九日)

  同日又電奏,為法教暫緩入粵事,已電諮矣。此事實屬難行。總署不察粵省軍民情形,迫令出示放入,必生事端。賀稅司尚以為當緩,粵情可知。且閩、粵前敵,與津、滬不同。澎湖未退,法教遽入,亦於國體有礙。教入粵西,尤為不可。署意恐法生枝節;情理相商,何致枝節?且此時法亦何敢乎?公主持大局,深悉洋情;望設法與總署、赫、林等言之,粵省軍民同感。即複!佳。

  李中堂來電(六月十一日巳刻到)

  林椿回法過香港,來信云:『法廷本擬如約撤澎湖,因公阻領事、教士入粵,越民內亂由粵帥嗾使,遂飭勿撤澎湖』。署謂生枝節,殆指此。望准領事回粵,設法彈壓;教緩入粵西,似可商。幸毋遲疑,致幹詰責。鴻。蒸。

  ——見《全集》卷一百二十五「電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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