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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


  ▼致總署

  (光緒十一年四月十四日)

  得確信,法毀澎湖房屋;分三街,建兵房,作鐵炮臺。三月內,共擄民船十六、七,勒船客作工。詢左同。又接左電:『臺灣錄孤拔告示,基、澎由法兵暫行駐守,華所得東京地由華兵暫行駐守;詳約定,即退』。是法並不責我先撤,赫德欺蒙朝廷,愚華助法;撤兵而後議約,已中詭計。岑因路滯,抵界稍緩;劉因累重,內徙難速。乃實情,非不撤;似可援孤拔此示以折法,免過促難辦。越員稟:『在越確知法畏劉,勃及法兵官諄探劉撤否』?趁岑、劉尚在越,詳約較易商。洞已屢召劉矣。請代奏!願。

  李中堂來電(四月十一日申刻到)

  赫來電:『法約十條,均已定妥』。鴻正與巴使翻譯校訂,二十內外當可畫押。鴻。

  ——以上見《全集》卷七十四「電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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