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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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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總署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九日申刻) 前奏准借大東公司五十萬零五千鎊,備台、越、氣炮用。迭接曾電:『東司礙法,不願借』。茲改與滙豐議定,再借五十萬鎊,照粵借五十萬零五千鎊辦法,年息九厘,加閏;十年期。前五年還利,後五年本利並還。各省關還,各海關保,蓋粵關、粵藩印。又擬請由粵代川借鮑餉百萬兩,利息、期限、作保,與滙豐兩款同;已與倫敦議妥,鮑款詳另電奏內。如蒙允准,請敕總署照巴使電港立約提銀。法禁英借兵債,滙豐言只借一次,與商妥新借各款共一合同,分注約上。曾電:『東司勸我速定』。事急,請代奏!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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