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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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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總署 (光緒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巳刻) 法踞雞籠、劉守淡水,南、北洋當已奏聞。兩奉電旨接濟,遵已赴港設法;雖在海梗,必當力籌妥,再具奏。竊謂台事孤危,外援難往,惟有以台守台。臺地戰士、銀米皆不缺,惟缺軍火;向多富戶、豪民,臺北林姓曾集團萬餘助戰。此時雞籠之寇宜急圖攻逐,勿令久踞取煤。兵力不敷,可否仰懇聖恩,敕臺灣紳民如有能起義糾眾逐法人出臺境者,封以五等之爵,團勇仍予優保重賞。所費口糧,成功後報明補發;捐餉者,減成從優給獎。成功後,並免臺地錢糧一年。若台民並力,當可驅法。團雖遜於兵勇,取其勢眾。洋兵最患夜戰不得眠息,若分為十餘起,分路更番日夜擾敵,疲其兵力、耗其子藥,數日法必困;官軍乘之,然後可勝。並祈敕諭臺灣鎮、道,分投籌辦。事急至此,非破格爵賞,不能鼓眾心、破強敵;果能成功,豈在黃梧、施琅、李長庚諸人下。此皆閩、台成案,祈聖裁速行,台防幸甚。請代奏!養。 ——見《全集》卷七十三「電奏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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