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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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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務可允球案宜緩折 (光緒六年十月初一日) 竊惟日本擅滅琉球,中國屢行責問,彼遂賂我兩島,而因以推廣商務,改立新約為請。近聞其使臣屢催總署,迫我速結。臣以為此不可不審也。 七月初十日,臣為俄事所上「邊防」一疏,曾有『聯日本以伐交,商務可允者允之,使彼中立,不助俄勢』等語。所雲聯日本者,專指商務;且必可允者方允,與球事無涉也。既允商務,則必與之立約:中俄有釁,彼不得助俄,為寇濟餉屯兵;非無故而曲徇其請也。蓋商務所爭在利,方今泰西諸族麇集中華,加一貧小之日本,亦複何傷?夫中國不過分西洋諸國之餘瀝,以沾丐東洋,而藉此可以聯唇齒之歡、孤俄人之黨;此所謂不費之惠、因時之宜,臣所以敢為朝廷請者也。若球案率結,寥寥荒島,即複封尚氏,終難自存。我不能庇累朝臣僕之琉球,複不敢抗蕞爾暴興之日本,從此海環萬國接踵效尤,法踞越南、英襲緬廓、俄吞朝鮮,數年之後,屏藩盡失。他國猶緩也,朝鮮一為俄有,則奉、吉兩省患在肘腋之間,登萊一道永無解甲之日矣。 竊念俄事擾攘將及一年,廟堂無欲戰之心、將相無決戰之策,將來結局,大略可知。夫撫俄猶可言也,畏倭不可言也,情見勢絀,四裔交侵其能堪乎?此則臣所不能不為國家深憂之者也。從古來諸國角立之世,大率須審鄰國之治亂強弱,於我之遠近緩急分別應之,固無一律用武之道,亦無一概示弱之理。經傳所謂「度德量力」,史策所謂「遠交近攻」。故與俄戰,則不得不與倭和;與俄和,則不妨與倭戰。此謀國不易之策也。臣愚以為此時宜酌允商務以餌貪求,姑懸球案以觀事變,並與立「不得助俄」之約。俄事既定,然後與之理論,感之以推廣商務之仁、折之以興滅繼絕之義,斷不敢輕與我絕。設必不復球,則撤回使臣,閉關絕市;日本甚貧,華市一絕,商賈立窘。嚴修海防,靜以待之,中國之兵力、財力縱不能勝俄,何至不能禦倭哉?相持一年,日本窮矣。 臣聞近日外間文武將吏語及日本,皆謂「可討臺灣生番」一案,志士扼腕太息,以為失計。比者自俄警以來,徵兵選將,沿海森然。今日移防俄者以防日本,即借懾日本者以懾外洋各國,計孰有便於此者!倘此舉再誤,則中國安有振作之日哉?若夫出師跨海,搗橫濱、奪長崎、掃神戶,臣雅不欲為此等大言;至於修防以拒之、絕市以困之,此亦平實而甚易行者矣。臣所爭者非琉球之存亡,所計者乃國家之利害。仰懇廟謨裁斷,將商務擇無弊者允行,球案抽出緩辦。如聖意不決,即望飭李鴻章、左宗棠速議具奏;庶免倉卒定約,日後追悔。即或總署諸臣難於峻拒,但使封疆重臣執奏不允,即可據以為辭。昔宋真宗欲徇遼人所請,而寇准以為不可,卒改前議。此等大計,亦不可不令疆臣與議也。 竊恐朝廷不察臣七月初十日上疏之本意,而又蹈「生番」一案之故轍,不得不縷析懇切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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