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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湖廣黃州府同知安貞敕


  諭湖廣按察司:

  九月二十五日未時,奏目至京,為安貞被猾吏所陷,按問如律,在法司守法之道,故宜。朕原貞,由皆非私也。

  物皆公用,況房屋一定不移之物,床榻椅橙之類雖可動移,既成,又居公廨,系官之器,其貞他日別遷,豈將在官之物隨行!若以如律治罪,則今後官居無如民居,官舍陋於民舍,何足以統民?其陷害官長,猾吏此風一長,則諸司無官矣。敇至,安貞複任,猾吏刑來。故茲敕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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