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朱元璋 > 朱元璋文集2 | 上頁 下頁
命中書議律敕


  刑部尚書奏:卿等眾議,有司三考,若過不及,則律皆一百,徒三年。眾議曰:「未當」,聞改同貢舉非人,律罪止八十。朕知卿等於律詳明矣。

  尚書複雲:市村小民行使偽鈔,元律杖一百,倍追。今卿等欲以太重,將輕之。朕恐因小惠有大患,他日鈔無用矣。以朕深思熟慮,律合如前,不許別議。其倒印鈔而無律,欲收入漏印律,當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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