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朱元璋 > 朱元璋文集1 | 上頁 下頁 |
赦宥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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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曰:釋罪宥愆,昔者未嘗輕發,發則精詳至甚,豈有罪重而脫,僥倖以自歡,致冤深而含忍無訴者!故有眚災肆赦,怙終賊刑,載之於書,至今明焉。 漢唐及元,儒君承祖,業權由奸佞所持,因有大赦之說,雖脫君子之微差,善良之誤失,則奸頑得為漏網之魚,郁含冤于滿地。朕德薄才疏,失仿聖人之道,相繼行之,是致五星紊度,黎庶匪寧,若悖理乖仁,非朕者誰!今不敢不察。若概脫凶頑於僥倖,致良善以無伸,豈聖人恤刑者歟!特命中書條陳,若果真犯,雖笞罪以上俱各不源,其餘注誤,因人致罪過失者,盡在赦下,所有條畫開列於後。(云云。) 於戲!肆赦於眚災,為良善者圖,賊刑於怙終,實王綱而治惡。凡吾臣庶,律已修仁,勿幹刑憲。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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