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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議放私鑄錢


  敕:

  布帛不可以尺寸為交易,菽粟不可以杪勺貿有無:故古之為錢。將以通貨幣,蓋人所作,非天實生。頃者耕織為資,迺稍賤而傷本;磨鑄之物,卻以少而貴。頃雖官鑄,所亡無幾,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閑,給用不贍,永言其弊,豈無變通?

  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于賈誼,亦無費於賢君。況古往今來,時異事變,反經之事,安有定耶?終然固拘,必無足用,且欲不禁私鑄,其理如何?公卿百僚,詳議可否,朕將親覽。擇善而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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