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朱彝尊 > 朱彝尊文集3 | 上頁 下頁 |
書戴貞女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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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子監生桐鄉金梁聘同縣戴氏女,昏有期矣。梁以疾卒,女告父母,斬衰而哭。請于舅姑,撫叔之子為嗣,誓死不嫁。由是鄰里戚懿交稱其賢,聞于校官,諗于縣。其兄公行人司行人樟請為文昭諸彤管,或告朱叟曰:「《禮》有三殤,《喪服傳》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今梁年十七而夭,則猶未成人也。」應之曰:「《記》不乎?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袁准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國君十五而生子。』然則十五十六可以為成人矣,准之言是也。」 或又曰:「吊也者,賓之禮也。未昏而女死,婿齊衰吊焉,夫死女斬衰吊焉。所行者吊禮,所服者吊服,不以主道予之明矣。今戴氏之女,猶未成婦,赴哀而見其舅姑,則婦道也。居其廬,則妻道也。撫其孤,則母道也。非過於禮者與?」應之曰:「女未昏而喪其夫,《禮》有往吊之文,凡吊者出即釋其服。而女以斬衰,乃妻之本服,又必葬而後除之,則與賓不侔矣。且漢制,婦人不貳斬,既服之以吊,嫁而為後夫服,是二斬也。貞女義勿敢出也。」 或又曰:「儀曹職掌民間寡婦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蓋慮貞不字者十年字也。今戴女年甫十七爾,試思人之境遇靡常,焉知必遂其願?」應之曰:「士以志為尚,女子亦然。志既先定,鬼神其依,天且不違。故欲恒其德,在定其志而已。衛之共薑,賦《柏舟》自誓,其辭曰:『之死矢靡它。』又:『之死矢靡慝。』卒踐其言,非前事可師也與?」 或又曰:「禮,女未廟見而死,歸葬於母氏之黨。《周官》媒氏禁遷葬與嫁殤者」,故邴原女沒,不從魏武之命與倉舒合葬,今戴氏女未昏而哭其夫,留事舅姑,撫叔之子為子,將終身焉。死可以合葬否與?」應之曰:「《詩》言之矣,『穀則異室,死則同穴。』以言未共牢而食者也,戴女既殯于金,則舅姑得葬其婦。嗣既立,則子職得葬其母。事雖近於嫁殤,議禮者似宜通其變焉。」叟耄矣,不能俟貞女坊表之年,信其立志之專,而特書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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