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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廉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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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廉,字希陽,青田人,僑居上虞。洪武二年,用學士危素薦,授翰林編修。明年,與修《元史》。又明年,偕典簿牛諒使安南。還,改工部員外郎,固辭,出為澠池縣丞。十四年,擢陝西左布政使。廉窮研經史,所著迂論,多闡先儒所未發。其論《金縢》曰: 金縢非古書也。使周公而然,非周公也。夫公既面卻二公穆蔔,以為未可戚我先王,乃私告三王,自以為功,此憸人佞子之所為也。死生有命,乃欲以身代武王之死,則為不知命,且人子有事于先王,而可以圭璧要之乎?則非達孝。至於蔔冊之書,既曰公別為壇墠,則不於宗廟之中明矣。不於宗廟,乃私告也。周公,人臣也,何得以私告之冊而藏於宗廟,又私啟之?即使金縢在廟,武王疾瘳,四年而崩,周公居東二年乃複,凡六年之久。周人尚蔔,惡有朝廷六年無事而不啟金縢者。即此五端,反復詳究,頗疑《金縢》非古書也。 其論大夫士立廟,略曰: 天子諸侯宗廟之制,《中庸》或問詳矣。惟大夫士之制,則不能無疑焉。《王制》曰:「大夫三廟,適士二廟,官師一廟。」官師升適士,適士升大夫,以次增立其廟,因其理也。適若先大夫既立三廟矣,其子孫乃無為大夫者,而為適士,為官師,不當祭其廟。將毀其主乎?抑存之乎?毀之,非禮也。存之,其誰宜哉?存之而主于宗子與?禮,支子不祭。故支子之為大夫者,有事於廟。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然則支子之為大夫者,不得立廟矣。宗子為大夫,支子之大夫,則固可因其三廟而祭,設宗子為適士,為官師,或一廟,或二廟,所當祭者,不過祖與禰也。支子之大夫所當祭之曾祖,宗子既不當祭,支子之大夫又不敢祭,將闕之乎?將遂以支子之大夫所當祭而祭之乎?闕之,非禮也。祭之,又非適士官師之宗子所宜祭也。禮,大夫欲祭高祖,則省於君,謂之幹祫。今欲祭于曾,亦將請於君與?又宗子為大夫,其支子與之同行者亦為大夫,因之而祭三廟,則固宜也。苟宗子與支子其行不同等,所祭之曾祖禰亦不同等,則如之何?竊意各隨見為大夫者所宜祭之三廟而祭之,宗子但為之主祭耳。主祭者惟宗子,初不論其行之不同等也。 君子謂之善言禮。廉無子,卒,葬杭州之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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