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朱熹 > 周易本義 | 上頁 下頁
未濟


  ䷿坎下離上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汔,許訖反。未濟,事未成之時也。水火不交,不相為用,卦之六爻,皆失其位,故為未濟。汔,幾也。幾濟而濡尾,猶未濟也。占者如此,何所利哉?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指六五言。「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水火異物,各居其所,故君子觀象而審辨之。

  初六,濡其尾,吝。以陰居下,當未濟之初,未能自進,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極」字未詳,考上下韻亦不葉,或恐是「敬」字,今且闕之。

  九二,曳其輪,貞吉。以九二應六五,而居柔得中,為能自止而不進,得為下之正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九居二,本非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陰柔不中正,居未濟之時,以征則凶,然以柔乘剛,將出乎坎,有利涉之象,故其占如此。蓋行者可以水浮,而不可以陸走也。或疑「利」字上當有「不」字。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貞,則悔亡矣。然以不貞之資,欲勉而貞,非極其陽剛用力之久不能也。故為伐鬼方,三年而受賞之象。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以六居五,亦非正也。然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下之助,故得貞而吉,且無悔。又有光輝之盛,信實而不妄,吉而又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暉者,光之散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以剛明居未濟之極,時將可以有為,而自信自養以俟命,無咎之道也。若縱而不反,如狐之涉水而濡其首,則過於自信,而失其義矣。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