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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過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小,謂陰也。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既過於陽,可以亨矣。然必利於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

  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以二五言。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以三四言。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以卦體言。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山上有雷,其聲小過。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初六,飛鳥以凶。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以臣不可過故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戕,在良反。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九三以剛居正,眾陰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當過之時,以剛處柔,過乎恭矣,無咎之道也。弗過遇之,言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往則過矣,故有厲而當戒;陽性堅剛,故又戒以勿用永貞。言當隨時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過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則當如此說,若依九三爻例,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未詳孰是,當闕以俟知者。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爻義未明,此亦當闕。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弋,餘職反。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為,而弋取六二以為助,故有此象。在穴,陰物也。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已上,太高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眚,生領反。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過,恐亦只當作「過遇」,義同九四。未知是否。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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