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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家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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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二十二條。) 此卷論齊家。蓋克己之功既至,則施之家而家可齊矣。 1、伊川先生曰:弟子之職,力有餘則學文。不修其職而學,非為己之學也。 2、孟子曰:「事親若曾子可也。」未嘗以曾子之孝為有餘也。蓋子之身所能為者,皆所當為也。 3、幹母之蠱不可貞。子之於母,當以柔巽輔導之,使得於義。不順而致敗蠱,則子之罪也。從容將順,豈無道乎?若伸己剛陽之道,遽然矯拂則傷恩,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順相承。使之身正事治而已。剛陽之臣,事柔弱之君,義亦相近。 4、蠱之九三,以陽處剛而不中,剛之過也。故小有悔。然在巽體不為無順。順事親之本也。又居得正,故無大咎。然有小悔,已非善事親也。 5、正倫理,篤恩義,家人之道也。 6、人之處家,在骨肉父子之間,大率以情勝禮,以恩奪義。惟剛立之人,則能不以私愛失其正理。故家人卦大要以剛為善。 7、家人上九爻辭,謂治家當有威嚴。而夫子又複戒雲:「當先嚴其身也。」威嚴不先行於己,則人怨而不服。 8、歸妹,九二守其幽貞,未失夫婦常正之道。世人以媟狎為常,故以貞靜為變常。不知乃常久之道也。 9、世人多慎於擇婿,而忽於擇婦。其實婿易見,婦難知。所系甚重。豈可忽哉? 10、人無父母,生日當倍悲痛。更安忍置酒張樂以為樂?若具慶者可矣。 11、問:行狀雲,「盡性至命,必本于孝弟。」不識孝弟何以能盡性至命也?曰:後人便將性命別作一般事說了。性命孝弟,只是一統底事。就孝弟中便可盡性至命。如酒掃應對與盡性至命,亦是一統底事。無有本末,無有精粗,卻被後來人言性命者,別作一般高遠說。故舉孝弟,是于人切近者言之。然今時非無孝弟之人,而不能盡性至命者,由之而不知也。 12、問:第五倫視其子之疾與兄子之疾不同。自謂之私。如何?曰:不待安寢與不安寢。只不起與十起,便是私也。父子之愛本是公。才著些心做,便是私也。又問:視己子與兄子有間否?曰:聖人立法,曰:「兄弟之子猶子也。」是欲視之猶子也。又問:天性自有輕重。疑若有間然。曰:只為今人以私心看了。孔子曰:「父子之道,天性也。」此只就孝上說,故言父子天性。若君臣兄弟賓主朋友之類,亦豈不是天性?只為今人小看卻,不推其本所由來故爾。己之子與兄之子所爭幾何?是同出於父者也。只為兄弟異形,故以兄弟為手足。人多以異形故,親己之子,異于兄弟之子,甚不是也。又問孔子以公冶長不及南容,故以兄之子妻南容,以己之子妻公冶長。何也?曰:此亦以己之私心看聖人也。凡人避嫌者,皆內不足也。聖人自至公,何更避嫌?凡嫁女各量其才而求配。或兄之子不甚美,必擇其相稱者為之配。己之子美,必擇其才美者為之配。豈更避嫌耶?若孔子事,或是年不相若,或時有先後,皆不可知。以孔子為避嫌,則大不是。如避嫌事,賢者且不為,況聖人乎? 13、問:孀婦於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節者以配身,是已失節也。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14、病臥於床,委之庸醫,比之不慈不孝。事親者亦不可不知醫。 15、程子葬父,使周恭叔主客。客飲酒,恭叔以告先生。曰:勿陷人於惡。 16、買乳婢多不得已。或不能自乳,必使人。然食己子而殺人之子,非道。必不得已,用二子乳食三子,足備他虞。或乳母病且死,則不為害,又不為己子殺人之子。但有所費。若不幸致誤其子,害孰大焉? 17、先公太中諱珦,字伯溫。前後五得任子,以均諸父子孫。嫁遣孤女,必盡其力。所得俸錢,分贍親戚之貧者。伯母劉氏寡居,公奉養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從女兄以歸。教養其子,均于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懼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歸嫁之。時小官祿薄,克己為義,人以為難。公慈恕而剛斷。平居與幼賤處,惟恐有傷其意。至於犯義理,則不假也。左右使令之人,無日不察其饑飽寒燠。娶侯氏。侯夫人事舅姑,以孝謹稱。與先公相待如賓客。先公賴其內助,禮敬尤至。而夫人謙順自牧,雖小事未嘗專,必稟而後行。仁恕寬厚,撫愛諸庶,不異己出。從叔幼孤,夫人存視,常均己子。治家有法,不嚴而整,不喜笞撲奴婢。視小臧獲如兒女。諸子或加呵責,必戒之曰:「貴賤雖殊,人則一也。汝如是大時,能為此事否?」先公凡有所怒,必為之寬解。唯諸兒有過,則不掩也。常曰:「子之所以不肖者,由母蔽其過,而父不知也。」夫人男子六人,所存惟二,其愛慈可謂至矣。然於教之之道,不少假也。才數歲,行而或踣。家人走前扶抱,恐其驚啼,夫人未嘗不呵責,曰:「汝若安徐寧至踣乎?」飲食常置之坐側。嘗食絮羹,即叱止之曰:「幼求稱欲,長當如何?」雖使令輩,不得以惡言罵之。故頤兄弟平生,于飲食衣服無所擇,不能惡言罵人,非性然也,教之使然也。與人爭忿,雖直不右,曰:「患其不能屈,不患其不能伸。」及稍長,常使從善師友游。雖居貧,或欲延客,則喜而為之具。夫人七八歲時,誦古詩曰:「女子不夜出,夜出秉明燭。」自是日暮則不復出房閣。既長好文,而不為辭章。見世之婦女以文章筆劄傳於人者,則深以為非。 18、橫渠先生嘗曰:事親奉祭,豈可使人為之。 19、舜之事親有不悅者,為父頑母囂,不近人情。若中人之性,其愛惡若無害理,姑必順之。親之故舊,所喜者,當極力招致,以悅其親。凡于父母賓客之奉,必極力營辦,亦不計家之有無。然為養又須使不知其勉強勞苦。苟使見其為而不易,則亦不安矣。 20、《斯干》詩,言「兄及弟矣,式相好矣,無相猶矣」。言兄弟宜相好,不要相學。「猶」,似也。人情大抵患在施之不見報則輟。故恩不能終。不要相學,己施之而已。 21、人「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牆面而立」。常深思此言誠是。不從此行,甚隔著事。向前推不去。蓋至親至近,莫甚於此。故須從此始。 22、婢僕始至者,本懷勉勉敬心,若到所提掇更謹,則加謹。慢則棄其本心,便習以性成。故仕者入治朝則德日進,入亂朝則德日退。只觀在上者有可學無可學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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