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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辛雜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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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分四時
周歲十二月平分四時,餘欲以二、三月為春,四、五、六、七月為夏,以八、九月為秋,十、十一、十二並來年正月為冬。何以言之?春生正月物未生,夏暑七月暑未退,秋涼九月與八月同,冬寒正月與十二月同,故也。此說但據寒溫而言,非謂氣候也,亦自有理。餘則欲以二、三、四月為春,五、六、七月為夏,八、九、十月為秋,十一、十二、來年正月為冬,如此始得寒溫之正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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