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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官制


  元豐詔中書:「朕嘉成周以事建官,以爵制祿,大小詳要,莫不有敘,分職率屬,而萬事修理。監於二代,為備且隆。迨于末流,道與時降,因革雜駁,無取法焉。惟是宇文造周,旁諮碩輔,准古創制,義為可觀。國家受命百年,四海承德,豈吾官政,尚愧前聞?今將推本製作董正之原,若稽祖述憲章之意,參酌損益趨時之宜,使台、省、寺、監之官實典職事,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因以制祿,凡厥恩數,悉如舊章。不唯朝廷可以循名考正萬事,其使卿大夫蒞官居職,知所責任,而不失寵祿之實,豈不善歟!其應合行事件,中書條具以聞。」時三年八月也。

  前亦有言:「國家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故官職、差遣離而為三。今之官裁用以定俸入,而不親職事。諫議大夫、司諫、正言,皆須降敕許赴院供職,方稱諫官。他悉類是。」於是遂改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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