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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文弊幸


  ◎卷十

  中表張元友謂,理減年賞於淛東鹽司,吏以賂不滿欲,實封奏狀,外封貼黃,以謂為渭,亟往易之。度其中必不誤書,特以此一字見邀。昔州郡桉酒官醞造違律,不任沽賣,吏受賄,于「任」字上加一點,遂免責罰。豈刻木輩心傳此術,以資弊幸。《唐史》亦載有書「漬」為「清」者,以是知添改偏傍,有自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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