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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調期限


  舊制,凡罷官三月不赴部選集者有罰。輝見耆舊云:「承平時,州縣多闕官,得替還鄉,未及息肩,已竭蹶入京,授見次即趣赴上,一季半年,已為遠闕。到國門即入朝集院支俸,差剰員,破官馬,事事安便。與今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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