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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剿撚軍需第一案折


  (同治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奏為湘淮各軍剿撚軍需,自同治四年閏五月起至五年底止,第一案收支款目造冊報銷,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照前因豫、東等省,撚匪蔓延,臣國藩于同治四年五月間奉命督師剿撚,旋調湘、淮水陸各軍並將吉林等起馬隊官兵歸臣節制,又經陸續添募馬步兵勇分投堵截,遊擊追剿。臣國藩先駐臨淮關,後到徐州、濟寧,繼移營周家口。各路分設行營糧台,儲備軍米,並轉運軍械,各局所以供支應而免缺乏。金陵省城設立北征糧台,飭由江甯藩司總理。

  臣鴻章先在金陵料理後路糧餉等事,闕後奉命督師進駐徐州,各處糧台局所均仍其舊,所用各軍淮多湘少,同為剿撚之師,同支江南之餉,仍照刊章一律支放。所有四年五月底以前軍需各款畫清界限,湘軍、淮軍各歸各報。四年閏五月以後剿撚軍需應由臣國藩與臣鴻章會同造報,前於湘軍第五案報銷折內縷晰陳明。奉旨:「著照所請,該部知道。」欽此。

  欽遵當飭江甯、蘇州兩藩司于金陵省城設立報銷總局,督同局員自四年閏五月初一日起截至五年底止為一案,逐款清厘,併案造報。

  茲據署江甯藩司候補道孫衣言、蘇州藩司張兆棟、督同局員江西候補知府王延長、道員用安徽候補知府石楷等詳稱:總計收款舊管項下,安慶報銷局湘軍第五案,四年五月底止報銷案內,實存銀一萬二千二百九十六兩有奇、錢二萬四千八百四十七千有奇。蘇省軍需報銷局淮軍四年五月底止報銷案內,實存銀四千八十一兩有奇,錢二萬一百一十九千有奇,又存米合價銀二百一兩有奇。

  新收項下直隸、山東等省協餉,安徽、江蘇藩庫關稅、厘捐、茶稅、鹽厘、絲茶、牙帖、紳商等捐,並本案扣存平餘共銀一千二百七萬九千七百五十四兩有奇,錢九萬八千串文。內除登除協撥各款共銀四十三萬三千四十六兩有奇;錢四千七百五十七千有奇又除補發湘軍欠餉銀五十萬八百六十七兩有奇,錢八千九百一十九千有奇;又附銷徐防城守官弁勇丁鹽糧等項銀九萬二千六百一十六兩有奇;又除本案附請專案奏銷洋槍炮隊英法官兵教練勇糧等四款,共支銀一百六萬三千三百一十九兩有奇,計實收銀一千萬六千四百八十三兩有奇,錢一十二萬九千二百八十九千有奇。開除正雜各款,遵照同治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戶部議奏,酌定軍需報銷章程各歸各部核銷,計應歸戶部核銷銀九百二十八萬三千七百九十四兩有奇,錢二萬九千八百八千有奇;應歸兵部核銷銀一十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二兩有奇,錢七萬五千七百七十二千有奇,應歸工部核銷銀四十八萬五千五兩有奇,統共請銷銀九百九十六萬三千一百三十三兩有奇,錢一十萬五千五百八十千有奇。實存銀四萬三千三百五十兩有奇,錢二萬三千七百八千有奇。歸於剿撚軍需下案舊管接報等情,具詳請奏前來。

  臣伏查此次造報湘淮勇營仍循前案,未開花名清冊,系照楚軍刊章一律發餉,吉林等起軍隊官兵暨續立馬隊勇營,均經臣等酌定薪糧支給,隨營文武員弁、薪夫、採辦、製造、轉運、雜支等項,均系實用實銷,並無浮冒。所有正雜各款概發湘平折實庫平造報,仍扣雜款一分平餘除。飭將六、七兩年用款趕緊接續清厘造報外,合將剿撚軍需第一案收支款目造冊報銷緣由,謹合詞專折具奏並繕清單恭呈御覽,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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