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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陳李世忠情形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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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三年正月二十七日) 再,臣欽奉正月十七日密寄諭旨,飭臣遵照前旨,劄調李世忠到營,將其部眾妥為安置。所占城池厘卡,諭令交出歸官等因。欽此。 伏查李世忠於正月初一日來文,請將原守之五河、滁州全椒、天長、六合等城交出。所部營勇,或進攻江南,或另行調撥,或酌量遣散歸農,悉聽臣斟酌辦理。又于正月初三日來文,已將大小炮船裁撤,水勇,概行遣散,所辦炮位百餘尊,情願捐繳報效,請臣派弁驗收解回各等語。臣見該提督措詞馴謹,絕無把持兵柄、留戀利權之意。因于初七日備文諮複,令其悉遣部眾。其中有萬難遣撤或須量為留用者,官不得過一百員,勇不得過二千人。 所繳炮位,即飭黃翼升就近在五河點收運回。並遵旨給予一函,囑李世忠自赴安慶一行,尚有經手未了事宜即派親信大員來營面商。遣勇事宜亦無不可示以至誠,出以和靄,消其疑畏之心,使不至望而裹足。旋又於十一日接其來文,五河縣城業已交出,弁勇業已撤遣並發給餉鹽以為回籍川資,即由舊縣返至滁州,將滁、全等城次第交出,不至仍聚一隅,稍有滋擾等語。是李世忠之願將各城一律交官,已無疑義。惟部眾太多,是否悉遵約束?該提督是否親來安慶?江北各城如何派營接防之處?現尚行文未久,應俟呈複到日,再行奏明辦理。所有往來諮牘及調營信稿,臣均抄送僧格林沁處備查。因系未經辦定之案,不敢遽呈御覽!謹先附片複陳大概,仰慰宸廑。謹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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