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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擬報銷大概規模折


  (咸豐七年十二月初七日)

  奏為酌擬報銷大概規模,請旨飭部核議,恭折奏祈聖鑒事。

  竊臣處一軍,未經奏派大員綜理糧台,亦無專司之員始終其事。初在衡州造船、募勇,冒昧從事,條理未清。厥後越境剿賊,用銀漸多,歷時漸久。所募概系勇丁,將領多系紳士。官事非其所嫻,冊報間有未備。而又與湖南、湖北、江西三省總局相交涉,有先在臣處糧台領餉,而後在他處支領者;有本在臣處領餉,而他處亦時為接濟者。又有由江援鄂,由鄂援江,忽分忽合,中間並無餉可領者。臣處辦理報銷,比他軍尤覺散漫難清。臣之愚見,擬將統轄較多者,分為數大款。將臣處領餉之月日,及他處領餉之月日,先行具奏。俾眉目清楚,起訖分明。庶免轇轕混淆之弊,亦無重複開報之虞。如:

  塔齊布所統為一款。該提督所帶道勇、寶勇等,于咸豐四年二月,在臣處糧台支餉;其所帶撫標等兵,仍在湖南省局支餉;在通城、湘潭、嶽州皆系如此辦理。四年閏七月初二日,嶽州賊退,塔齊布出境追剿。其所帶全軍,應自閏七月初三日起,至五年七月二十日止,概由臣處糧台報銷。二十一以後,即歸入周鳳山款下接算。

  羅澤南所統為一款。該員所帶湘勇,自咸豐二年臘月,隨臣同赴長沙。嗣後年餘,均在省局領餉。自四年閏七月初三日起,直至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由江西抵湖北洪山之日止,應歸臣處糧台報銷。其二十九日以後,即應歸湖北總局報銷。

  楊載福所統水軍為一款。該鎮自咸豐三年十一月衡州造船起,至五年正月初五日止,應歸臣處糧台報銷。其因病離營後,再出統帶水師,則由湖北、湖南報銷。

  彭玉麟所統為一款。該員自三年十一月衡州造船起,至五年正月由九江赴援湖北,尚在臣轉運局支餉。擬截至四月三十日止,歸臣處報銷。五月初一日以後,則歸湖北總局報銷。是冬,調赴江西,自十二月起,至六年臘月底止,仍歸臣處報銷。七年正月以後,則歸江西總局報銷。

  李孟群所統為一款。該司經臣諮調由廣西來楚,自四年六月初八到長沙之日起,至五年正月初三由九江赴援湖北之日止,應歸臣處糧台報銷。此後則歸湖北報銷。

  李元度所統為一款。該員自五年正月在南昌募勇起,至六年臘月三十日止,應歸臣處糧台報銷。七年以後,則歸江西省局報銷。

  周鳳山所統為一款。該將自咸豐三年九月剿辦常寧、道州土匪,即在臣處支餉。自四年二月至五年七月,應併入塔齊布款下核算。自七月廿一日,接統潯營全軍起,至六年九月止,應歸臣處糧台報銷。其再由長沙募勇援剿吉安,則歸湖南、江西報銷。

  以上七款,皆為日較久,用銀較多。交涉各省,宜分別界限者也。

  此外,水陸兩軍營數尚多,或先分後並,或因敗撤遣,與各省並無交涉者,將來匯冊報部,不必先行瑣陳。又如李續賓、蔣益澧,前在臣軍年餘,擬即併入羅澤南款下核算。厥後該員等各統一軍,則歸湖北等省報銷。又如臣弟曾國華、曾國荃,或自武昌赴援瑞州,或自長沙赴援吉安,在臣處領餉甚少,應歸江西等省報銷。凡此皆出款之大概規模也。

  至若經手人員,臣在衡州時,出入銀錢,多系自行經理。委員即補同知陶壽玉檢點帳目。四年二月至長沙,委員候補知府李瀚章管理收支事件。七月由岳州赴鄂,于長沙設立後路糧台,派湖南即用道裕麟、湖北記名道厲雲官司其事。其水陸行營收支事務,則李瀚章及江南同知鄭德基主之。九月以後,於漢口設立轉運局,派禮部員外郎胡大任司其事。五年駐軍南康,於南昌設立後路糧台,派禮部員外郎甘晉及李瀚章司其事。六年十二月撤毀糧台,自七年正月起,歸併江西省局司道辦理。除鄭德基業經病故外,其裕麟、厲雲官、胡大任、甘晉、李瀚章、陶壽玉六員,現在分處兩湖、江西、安徽四省。俟江西軍務將畢,即行設局,飭該六員為臣辦理報銷事件,遵照定式,造冊送部。大約水陸數年之餉糈,船炮各廠之經費,通共用銀在三百萬兩內外,勾稽尚易完竣。惟是該六員者,並非總理,本無專責。自始至終,皆系窮窘之境。勸捐挪墊,委曲維持。或因敗挫迸散奔走于危地,或因空乏屢展受侮於弁兵。廉謹將事,艱苦備嘗。而九江一敗,又有燒劫餉船、遺失文卷之事。將來如有款目不符,著賠追繳之處,皆系臣一身承認,不與該六員相干。是否有當?謹擬大概規模,請旨飭下該部核議施行。理合具折,送交江西撫臣附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施行。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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