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曾國藩 > 曾國藩書劄8 | 上頁 下頁 |
複喬鶴儕都傳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初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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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此屢奉惠書,軍務倥傯,未克隨時具答。曾經兩次寄複,道途多梗,亦不識能否遞到。嘉平四日,湯委員來皖,接讀尊函。初七日又得去冬環章,年餘始到,遲滯乃爾。 閣下總持鹺務,力求整頓,遇事諮諏,胥中肯綮,深以為佩。淮鹽利弊,具如明論。此時江路未通,殊難著手,弟雖接鹽政之篆,未能有所補救。水師護運之議,鄙人去歲曾謀及此,設立水師,首重護場,次兼護運。蓋就場征課,本系良法。其所以不能行者,昔年專防出場之偷漏,近來則並防入場而攘奪。大約兵力所到之處,乃為官法所行之處。若非有得力水師護守場灶,嚴查卡門,則攘奪之不禁,於偷漏乎何有?場之不保,又于運乎何有?來示稱李某見鹽即封,一人霸佔,恐袁帥力不能制云云。若敝處不專籌護鹽之兵,亦非空言所能制,奏停所能止也。擬於明春籌撥水師馳赴鎮江一帶,以防剿發匪之兵兼保護鹽務之用,令李少荃率之以行,與尊處就近商辦,於過壩及各小口,皆用炮船設卡稽查。凡鹽斤出卡,皆須完厘,名為立卡抽厘,實即就場征課。灶丁之鹽價不妨酌增,國家之官課亦須大加一稅。之後,他處不應抽厘者則查禁之,亦須有護運之炮船乃能令行而禁止。鄙見如此,未審卓裁以謂何如? 至洋船護運入楚,弟意總覺未妥,緣和約內本有不准洋商運鹽一條。我既引虎入室,彼將壟斷獨登。獲利甚微,為害滋大。更忍之一年半載,江路通暢,事在意中,固無慮鹽之終不能達漢岸也。 金運司設局以來,物議朋興,都中彈章層見疊出。敝處於前月抄遵旨查辦,亦未敢稍涉徇隱,計臘底正初揚州可奉諭旨。茲有公牘一件,密封附上,望即妥為料理。閣下屢有來營相助之意,鴻才卓識,素所傾企。惟鹽務難得替人,應俟會晤之日再行酌商。 奏事一節,俟奉到諭旨即可暢所欲言,道途梗阻,不必先相關白。公家之利,可言即言,可行即行,勿過拘泥為幸。 輪船近頗通行,昨上海已解來協餉七萬。尊處應解之款,可即付輪船批解。兵食正絀,得沾餘潤,不無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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