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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朱堯階 咸豐三年十二月初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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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君維峰到衡,具道閣下勤勞公事,良深感仰。茲有數事,既與胡君面商,又以書為閣下一一陳之: 一、買船一事,蒙閣下已買四隻,胡家及左家已買三十四隻,更須添買六十二隻,合成百隻之數。其大自三百石以至七八百石不等,總以能行大江為度,如價錢不貴,買至百二十只更妙。但大船不宜過二百四十千,小者則聽隨時講定。 一、雇水手一事,昨弟有信託左家雇一千來衡,未說價。細思水手操水戰,每日總須二百文,乃能踴躍。望閣下與胡君及左家商定,為我雇水手二千,統於年內到衡操演。至要至要! 一、捐輸一事,聞湘潭願捐從九者多;然此地實收發至湘潭,終為不妥。各縣在此請實收勸捐者甚多,皆未嘗發往也。請閣下即在湘潭勸捐,收到錢文者,寫一信,專人來衡請發實收。每次專人來往不過千余文錢而已。即每日專人一次,所費亦屬無幾,又可通書信,又可領實收,豈不大好?茲發去護牌三十張。貴處專人來衡,又有護牌,又有信函,即刻發實收矣。 一、雇船一事,須雇百餘號湘幫船,多至二百號為止。裝載媒、米等項,雇至漢口交卸。大船每日給錢一千文,小船聽閣下議價,均於今年雇定,先給定錢。明年從裝貨之日起,每日給錢一千。 一、另有一密事,胡君面告閣下,務懇今冬辦妥。明年正月初二日,即先坐船下去。今冬須先來見我一次。 以上各條,求閣下一一照辦,不勝感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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