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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吳甄甫制軍 咸豐三年十二月初四日


  接奉鈞諭,敬悉一切。事件繁多,謹一一為吾師複陳之:

  一、拖罟船決計不造,以純用風帆,不利江行也。此間現造快蟹船,已有十隻,每船可載八十人,可安二千斤大飽。擬再在衡造快蟹二十只,又分局在湘潭造十隻,合為四十只,即我師來示所謂較大較堅者也。將來分前、後、左、右、中五營,每營八隻。又別造長龍船四十只,其船堅而小,以便駛入港汊,以輔快蟹之不足,亦每營八隻。每行走時,一大一小,寸步不離。其釣鉤船,擬改百二十號,亦分五營。

  一、艙匠二百人,水勇二千人。張道自廣東帶來之說,國藩系聞之勞辛翁之世兄,並未見諸公文。前函奉告吾師,後細究之,恐勞世兄之言不可信。現在衡州、湘潭二局,皆用本地匠工,如廣東遣工匠多人來楚,即照來示酌遣回去。至水勇二千,吾師及龠翁皆有諮至廣督處,止其前來敝處,即不必再諮;若業已前來,俟到衡時,國藩留心察看,無論或二千,或數百,皆照來示分別酌留、遣回,然終以全數遣回為妥。

  一、葉崑翁奏諮,派提標兵丁四十名、碣石陽江兵丁二百名來楚。頃提標兵四十名已到衡矣。國藩即截留在此教習。吾師又諮廣督續派兵四五百名前來。廣兵與廣勇較易馴伏,然其與楚勇不能水乳則一耳。國藩數年以來,痛恨軍營習氣,武弁自守備以上,無一人不喪盡天良,故決計不用營兵,不用鎮將。吾師欲將省城現有之兵移之於船,卻與國藩初志不甚符合。此間擬盡招水手,令其學放炮而已。不特兵不可用,即陸勇亦不可移用,不知吾師以為然否?又不知續派廣兵四五百,宜止調否?敬求訓示。

  一、陸勇已備有六千,皆頗經訓練,尚有幾分可靠。昨二十四日藍山一仗,以三百餘勇打滅會匪六七百人,奪馬至二十餘匹,旗至四十餘面,差為痛快。將來各勇全行帶出,上四府亦可放心。陸路若無可靠之勇,船亦難得力,水糧台亦恐難守也。

  一、此間買船皆七八丈長之釣鉤,價在二百千外,惟改造實不容易,總須正月底乃能全,奈何奈何!

  一、此間委員有岳州水師守備成名標,辦船甚為得力;又有廣西奏明來楚之委員褚太守汝航,亦尚明白,昨已劄飭至湘潭分局辦船。此外水師員弁太少,張道所帶之十三人,到衡想不能早,大約與國藩同來,如不堪用者,即在衡遣去。

  一、此時局勢,南北兩省皆以堅守省會為主,不必輕言剿之一字,須俟各船已齊,粵炮已到,正月之季,水陸並進,順風順水,乃可以言進剿。此意惟國藩與吾師最相吻合,南省僚友多責國藩何不急急進剿,聞北省亦有此等議論,實難與之分辨,想吾師間有奏牘,必與敝處所奏不謀而合,因來示有「三則私意起而反惑矣」之諭,故附及之。

  一、敝處擬造長龍船,兩邊宜置小炮,求鄂局鑄四十斤至八十斤不等之小銅炮五六十位,最為得力。

  以上各條,伏乞一一查照,如有不妥葉之處,恭求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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