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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歐陽曉岑 咸豐三年二月


  頃奉賜書,不特識解度越吾輩,即文氣之深厚,亦似夫張子厚之《理窟》,張太嶽之《書牘》。尊兄宏量精思,近日遂爾臻此。莊生所謂聞任氏之風俗,殆未可與輇才諷說之徒,簡發而道一一也。所論數事,國藩蓋亦粗識指歸,謹以複於左右。

  書院之說,誠為進退失據,接來教之次日,即將關聘卻去。今仍以屬陳水部。耒陽、常寧一帶,頃有土匪竊發,已調楚勇五百、湘勇三百前往進剿。若撲滅稍遲,則國藩當移駐衡州。藉令無事,而東南如衡、永各郡,西南如寶慶各屬,實為匪徒淵藪,亦宜徑駐彼處,搜求洞穴與草薤而禽獮之,未可講學會垣,轉荒職事。

  保甲之法,誠為善政。然刊定科條,散佈鄉愚,求能行法之人,不苛斂于民間,蓋或百里而不得一賢焉。世教既衰,人人各逞其亡等之欲,魚肉孱民而刀匕之,官司布一令甲,徒以供若輩橫索暴斂之名目。故團練保甲,皆今日之要務。而鄙人妄謂皆不可鹵莽以行,滅裂以舉,人心陷溺,固已抵此。獨嚴縛匪黨,動與磔死,差令鄉里善良得以伸彼之氣,而應吾之令耳。

  梅裡之兄子,頃攜尊兄書來,欲教湘勇以技藝,已收畜在此。武弁中有塔齊布,頗曉軍事,僕亟欲與之誘掖。又周金城在府署,教技亦有師法。將來操練,即倚此三人。

  文案不立不足興事,誠如尊諭。頃已在公館立審案局,,派知州一人、照磨一人承審。匪類解到,重則立決,輕則斃之杖下,又輕則鞭之千百。敝處所為止此三科。巨案則自行匯奏,小者則惟吾專之。期於立辦無所掛礙牽掣於其間。案至即時訊供,即時正法,亦無所期待遷延。昨城內捆獻土匪,本交善化縣。敝處聞信即提來,已立梟二人矣。

  至於集思廣益,本非易事,而施之於會城之內,尤易為人欺蔽。日之抵吾門者,或上書獻策,或面陳機宜,大抵不出尊書三端之外,抑所謂陽鱭者也。然因此而盡廢吐握之風,則又不可。要當內持定見,而六轡在手;外廣延納,而萬流赴壑,乃為盡善。我思古人,殆應如此,而區區則未逮矣。

  潮勇淫掠,極為毒害。近有他處潰兵逃勇,假託於潮,以張其莫敢誰何之威,亦有並非兵勇,遊匪四出,而國人相驚呼以為潮勇者。抗之則力有不能,遣之則資有不繼,招之則患且無休。今方謀擇其桀悍者,日磔幾人,然後再謀遞解之法。若雲拒孤城以壑鄰國,則初意原不如是也。

  捐輸之例,百無一良。若以屬之鄙人,惟當敬謝不敏。署中丞君明白曉事,近與僕謀事,意見多合,第相籲相濡,尚未能忘足忘要,或稍久更當融葉。

  此八事者,尊兄之所慮,亦僕所日夜籌維者也。謹一一銓複,即有不當,幸無惜更迭辨論,以示榜檠,企望企望!或乘興扁舟,又複翩然來過,彌慰私懷,禱祀求之,不敢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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