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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文任吾 咸豐三年二月


  團練之事,極不易言。鄉里編戶,民窮財盡,重以去年枯旱,十室九饑。與之言斂費以舉團事,則情不能感,說不能動,威勢不能劫。彼誠朝不謀夕,無錢可捐,而又見夫經手者之不免染指,則益含怨而不肯從事。故國藩此次辦法,重在團,不重在練。團者,即保甲之法也。清查戶口,不許容留匪人,一言盡之矣。練則必制器械,造旗幟,請教師,揀丁壯,或數日一會,或一月一會。又或厚築碉堡,聚立山寨,皆大有興舉,非多斂錢文不可。

  方今百姓窮困,無生可謀。治之者當如養久病之嬰兒,攻補溫涼,皆難驟進;風寒飲食,動輒為咎。故鄙意重在團,不重在練。抑且不遽重在團,而先重在辦土匪,我不能有利於民,但去其害民者而已;而害民之中,又擇其尤甚者。如尊書中所謂會匪頭目,搶案首犯,斬刈無赦,其餘可宥原者,皆行保釋,最為得體。舍粵匪而求協從,舍豺狼而問狐狸,此近來大不平之事也。

  勸捐之說,苦無簡明條例,不足取信於鄉人。條例必頒自戶部,乃可據為典要。此間亦無刊定要例,不若就鄉人所願為之官,願得之封典,告知省城主持此事之人,然後較量多寡以定從違。其可捐之戶,亦須擇其尤富者,至少亦須大錢一千串,乃可起捐,庶小戶無勒派之弊,而國帑有尺寸之補。

  李筱泉年兄醇厚明白,僕所深知;若得諸君子相助,為理,必有可觀。

  足下所代作告示,都為妥善。惟第七條按戶出丁,到處練藝,尚與鄙見不合。鄙意各鄉但行保甲之法,團而不練。惟城廂則操練一二百人,以資剿辦土匪之用。待歲月稍久,民心信從,然後層層引入,庶費不多而事易集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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