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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弟·同治二年八月三十


  沅弟左右:

  來緘內附新刻西省餉鹽招商章程,俱悉一切。新章中餘亦有不以為然之處,已批出交篪軒覆核,即日另刻一本寄閱。

  鹽務自應由余與運司兩衙門作主,界限不可不清,始基不可不慎。護票不必由弟營填發,船單與認旗皆可不用,惡其全是洋人規模也。凡商皆可招,不必認說全歸大營認辦,並不必立營運名目。總之,餘之主意重在商運,不重在官運、營運。金君之主意,時重商,時重官、營,夾雜之中,不免自相矛盾。故此次刊刻新章不可不慎,以其遍傳官紳商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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