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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諸弟·咸豐元年四月初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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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侯、溫甫、子植、季洪四位老弟左右: 三月初四日,此間發第三號家信交折弁。十二日發第四號信交魏亞農,又寄眼藥鵝毛筒及硇砂膏藥共一包。計可於五月收到。季洪三月初六所發第三號信,於四月初一日收到。 鄧升六爺竟爾仙逝,可勝傷悼!如有可助恤之處,諸弟時時留心。此不特戚誼,亦父大人多年好友也。 鄉里凶年賑助之說,予曾與澄弟言之。若逢荒歉之年,為我辦二十石谷,專周濟本境數廟貧乏之人。自澄弟出京之後,予又思得一法,如朱子社倉之制,若能仿而行之,則更為可久。朱子之制,先捐谷數十石或數百石貯一公倉內,青黃不接之月借貸與饑民,冬月取息二分收還(每石加二鬥),若遇小歉則蠲其息之半(每石加一鬥),大凶年則全蠲之(借一石還一石),但取耗穀三升而已。朱子此法行之福建,其後天下法之,後世效之。今各縣所謂社倉穀者是也,其實名存實亡。每遇凶年,小民曾不得借貸顆粒,且並社倉而無之。僅有常平倉谷,前後任尚算交代,小民亦不得過而問焉。蓋事經官吏,則良法美政,後皆歸於子虛烏有。 國藩今欲取社倉之法而私行之我境。我家先捐谷二十石,附近各富家亦勸其量為捐穀。于夏月借與貧戶,秋冬月取一分息收還(每石加一鬥)。豐年不增,凶年不減。凡貧戶來借者,須於四月初間告知經管社倉之人。經管量穀之多少,分佈於各借戶,令每人書券一紙,冬月還穀銷券。若有不還者,同社皆理斥,議罰加倍。以後每年我家量力添捐幾石。或有地方爭訟,理曲者,罰令量捐社穀少許。每年增加,不過十年,可積至數百石,則我境可無饑民矣。蓋夏月穀價昂貴,秋冬價漸平落,數月之內,一轉移之間,而貧民已大佔便宜,受惠無量矣。吾鄉昔年有食雙穀者,此風近想未息。若行此法,則雙穀之風可息。 前與澄弟面商之,說我家每年備穀救地方貧戶。細細思之,施之既不能及遠,行之又不可以久。且其法只能濟下貧乞食之家,而不能濟中貧體面之家。不若社倉之法,既可以及於遠,又可以貞於久;施者不甚傷惠,取者又不傷廉,即中貧體面之家亦可以大享其利。本家如任尊、楚善叔、寬五、厚一各家,親戚如寶田、騰七、宮九、荊四各家,每年得借社倉之穀,或亦不無小補。澄弟務細細告之父大人、叔父大人,將此事於一二年內辦成,實吾鄉莫大之福也。 我家捐穀,即寫曾呈祥、曾呈材雙名。頭一年捐二十石,以後每年或三石,或五石,或數十石。地方每年有樂捐者,或多或少不拘,但至少亦須從一石起。吾思此事甚熟,澄弟試與叔大人細思之,並稟父親大人,果可急於施行否?近日即以回信告我。 京寓大小平安。保定所發家信,三月末始到。賽中堂于初九日出京赴廣西。考差在四月十四日。同鄉林昆圃於三月中旬作古。予為之寫知單,大約可得百金。熊秋佩丁外艱。餘無他事,予前所寄折稿,澄弟可抄一分交彭筱房,並托轉寄江岷樵。抄一分交劉霞仙,並托轉寄郭筠仙。 賽中堂視師廣西,帶小欽差七十五人,京兵二百四十名,京炮八十八尊,抬槍四十杆,鉛子萬餘斤,火藥數千斤。沿途辦差,實為不易。粵西之事,日以猖獗。李石梧與周天爵、向榮皆甚不和,未知何日始得廓清。聖主宵旰焦灼,廷臣亦多獻策,而軍事非親臨其地,難以遙度。故予屢欲上折,而終不敢率爾也。 餘不一一。 兄國藩手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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