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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弟·約期打仗最易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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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十一年四月初八日〕 沅弟左右: 初八申刻接初七亥刻緘,知初七有出隊之舉。 凡看地勢、察賊勢,只宜一人獨往,所帶極多不得過五人。如賊來追抄,則趕緊馳回,賊見人少,亦不追也。若帶人滿百,賊來包抄,戰則吃賊之虧;不戰而跑回,則長賊之焰,兩者俱不可。故近日名將看地勢者,相戒不帶隊伍也。 又兩相隔在五裡以外,不可約期打仗。凡約期以號炮為驗,以排槍為驗,以沖天火箭為驗者,其後每每誤事。 余所見帶隊百餘人,以看地勢及約期打仗二事致敗者屢矣,茲特告弟記之。近唐桂生初五徽州之敗,亦犯此二忌。弟如自度兵力,實能勝賊,則出壕一戰,亦無不可,切不宜與多、鮑約期。或眼見多、鮑酣戰之際,弟率大隊一助,則可;先與約定,則不可。(多鮑來約,竟不應允,甘為弱兵,作壁上觀可也。)余此次派鮑、朱援安慶,先未約定而忽至,則有益;希庵先約定回援而不至,則有損也。 楊鎮南之不足恃,余於其平日之說話知之。渠說話最無條理。凡說話不中事理,不擔斤兩者,其下必不服。故《說文》君字,後字從口,言在上位者,出口號令,足以服眾也。 朱雲岩放衢州鎮總兵。陳舫仙稟即不批准。瑞州之賊西竄九江,或可無虞。竹莊信附閱。順問近好。 四月初八酉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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