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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弟·不願弟等於門內計較雌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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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元年六月廿日〕 沅弟左右: 此次洋槍合用,前次解去之百支,果合用否?如有不合之處,一一指出。蓋前次以大價錢買來,若過於吃虧,不能不一一與之申說也。吾固近日辦事,名望關係不淺,以鄂中疑季之言相告,弟則謂我不應述及,外間指摘吾家昆弟過惡,吾有所聞,自當一一告弟,明責婉勸,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豈可秘而不宣? 鄂之于季,自系有意與之為難,名望所在,是非於是乎出,賞罰於是乎分,即餉之有無亦於是乎判。去冬金眉生被數人參劾,後至抄沒其家,妻孥中夜露立,豈果有萬分罪惡哉?亦因名望所在,賞罰隨之也。眾口悠悠,初不知其所自起,亦不知其所由止。有才者忿疑謗之無因,而悍然不顧,則謗且日騰;有德者畏疑謗之無因,而抑然自修,則謗亦日熄。吾願弟等之抑然,不願弟等之悍然;願弟等敬聽吾言,手足式好,向禦外侮,不願弟等各逞己見,於門內計較雌雄,反忘外患。 至阿兄忝竊高位,又竊虛名,時時有顛墜之虞。吾通閱古今人物,似此名位權勢,能保全善終者極少。深恐吾全盛之時,不克庇蔭弟等,吾顛墜之際,或致連累弟等。惟于無事時,常以危詞苦語互相勸誡,庶幾免於大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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