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家 > 趙冬曦 | 上頁 下頁 |
請明律例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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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夫今之律者,迺有千餘條,近有隋之奸臣,侮弄其法,故著律曰:「犯罪而律無正條者,應出罪則舉重以明輕,應入罪則舉輕以明重。」立夫一辭而廢其數百條,自是迄今,竟無刊革,遂使生死罔由乎法律,輕重必因乎愛憎,被罰者不知其然,舉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賈誼見之,慟哭必矣。 夫立法者,貴乎下人盡知,則下不敢犯而遠機阱;文義深,則吏乘便而朋附盛。律令格式,謂宜刊定科條,直書其事,其以准加減比附量情,及舉輕以明重,不應為之,類皆勿用,使愚夫愚婦相率而遠罪,犯者雖貴必坐。律明則人信,法一則主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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