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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府


  (《宋史·職官志·大晟府》)

  以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

  次曰大樂令,秩比丞。

  次曰主簿、協律郎。

  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

  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內省近侍官提舉。所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

  國朝禮、樂掌于奉常。

  崇甯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五年二月,因省冗員,並之禮官;九月,復舊。

  大觀四年,以官徒廩給繁厚,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並視太常格。

  宣和二年,詔以大晟府近歲添置冗濫徼幸,罷不復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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