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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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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職官志·大晟府》) 以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 次曰大樂令,秩比丞。 次曰主簿、協律郎。 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 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內省近侍官提舉。所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 國朝禮、樂掌于奉常。 崇甯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五年二月,因省冗員,並之禮官;九月,復舊。 大觀四年,以官徒廩給繁厚,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並視太常格。 宣和二年,詔以大晟府近歲添置冗濫徼幸,罷不復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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