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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差職官奏


  清遠軍節度使、神武后軍統制、充湖北路、荊、襄、潭州制置使臣岳飛狀奏:「擄襄陽府路安撫使司契勘,本路州縣系居極邊,全藉當職官協力措置。數內下項官並系收復之初,蒙制置司並本司逐急差權。自管當事務以來,愛民無憂,治職有方,實堪倚仗。欲望詳酌申奏,差補施行。今開具下項:

  一、借保義郎、襄陽府兵馬監押王升,借迪功郎、襄陽府觀察推官李霖,借迪功郎、襄陽府司理參軍周沖翼,忠翊郎、襄陽府司法參軍姚禾,成忠郎借忠翊郎、監〔以下原闕〕」

  〔以上原闕〕有科率及差借夫、馬之類,許人戶越訴,當職官吏乞賜施行。

  一、契勘人戶歸業之初,委是貧乏,全闕牛具、子種。欲乞量借官錢,應副收買,候將來合納稅日,將所借官錢分四料,隨稅送納。

  一、契勘新複州軍,其稅賦依赦降指揮,權放三年。所有養贍官兵錢糧,無所從出,若不給降,深恐因循,卻致攏民。伏乞朝廷支降錢米,應副收糴,並借貸耕牛、子種、本錢,所貴歸業之民得沾實惠。

  一、契勘新複州軍城壁、樓櫓併合修葺,防城器具併合置造。所有合用錢糧,伏乞朝廷特賜支降,貴得應時辦集,軍民兩安,不致疏虞。

  一、契勘人戶未歸業以前,應欠官私債負,不以是何名色,乞並行蠲放。如州縣輒敢理索,乞重賜施行。

  一、契勘新複州軍全藉官員葺治,若不稍加恩數,深恐無以勸諭。今度欲乞幾年為任,與轉一官,選人比類施行。任滿無遺闕,更與轉一官,選人改合入官。應權官權過月日,理為實曆月日。

  一、契勘新收復州軍自合體認朝廷惠養寬恤之意,用心存撫,務令安業。欲乞令逐一開具元管並後來歸業人戶單甲、姓名,所住鄉村,開墾過田土頃畝帳狀,申本司審覆,詣實申奏。仍乞以召集多寡分數,立為殿最。

  一、契勘所收復州軍久經殘害,上下凋弊。州縣官如能用心召集流亡,勸課農桑,懷柔百姓,寬恤刑禁,從本司保明申奏,乞朝廷優異推恩。若職事不虔,亦乞重賜黜責。

  右畫一條具在前,謹錄奏開,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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