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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申文書上,尚書省按之。辭雲:雖誤,可行用。

  文奏或差,本虞行詐,此例可辦,必有原情。苟異因緣之奸,則矜過誤之罰。丁也方將計簿,忽謬正名,曾不戒於爰毫,遂見尤為起草。然以法存按省,誤有等差。倘以百為千,比賜縑而難赦;若當五而四,縱闕馬而何傷。苟殊魚魯相懸,宜恕甲由未遠。按其非是,雖懷三豕之疑;訴以可行,難書一字之貶。請諸會府,棄此小瑕。非愚訴人,在法當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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