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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轉牒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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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武甯軍節度使王紹六月二十七日違敕擅牒路次州縣館驛,供給當道故監軍孟升進喪柩赴上都勾當部送軍將官健、驢馬等。轉牒白一道,謹具如前。又得東都都亭驛狀報:「前件喪柩人馬等,准武寧軍節度轉牒,祇供今月二十三日未時到驛宿者。」伏准前後制敕,入驛須給正券,並無轉牒供擬之例。況喪柩私行,不合擅入館驛停止,及給遞乘人夫等。當時追得都勾當押衙趙伾到責狀稱:「孟監軍去六月十四日身亡,至七月五日,蒙本使差押領神柩到上都,領得轉牒,累路州縣,並是館驛,供熟食、草料、人夫、牛等。」又狀稱「其監軍只是亡日聞奏,更不別奏,只是本使僕射發遣,亦別無敕追」者。 謹檢興元元年閏十月十四日敕,「應緣公事乘驛,一切合給正券。比來或聞諸州、諸使,妄出食牒,煩擾館驛。自今已後,除門下省、東都留守及諸州府給券外,餘並不得輒入館驛。宜委諸道觀察使及所在州縣切加捉捕,如違犯,請資官所在勒留,具名聞奏,餘並量事科決。仍具給牒所由牒中書、門下」者,又准元和二年四月十五日敕節文,「諸道差使赴上都奏事,及押領進奉官,並部領諸軍、防秋軍資錢物官,及邊軍合于度支請受軍資、糧料等官,並在給券,餘並不得給。如違,本道專知判官、錄事參軍,並准興元元年十二月十七日敕處分」者。 謹詳前後敕文,並不令喪柩入驛,及轉牒州縣祇供。今月二十四日已牒河南府,並不令供給人、牛及熟食、草料等,仍牒都亭驛,畫時發遣出驛,並追得本道牒到在台收納訖。 右件謹具如前。伏以凶柩入驛,穢觸典常;轉牒祗供,違越制敕。正僕射位崇端揆,合守朝章,徇苟且之請,紊經制之法,給長行人、畜甚眾,勞傳遞牛、夫頗多,弊緣路之疲人,奉一朝之私惠。恐須明罰,以勵將來。伏准前後敕文,給券違越,併合申牒中書、門下,不敢別狀彈奏。伏乞特有科繩,其本判官等,准敕併合節級科附。 謹具事由如前,伏聽處分。具狀上中書、門下,謹錄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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