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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論裴延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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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某言: 間者陛下親授臣以直言之詔,又命臣以言責之官。奉職以來,未嘗忘死,誓將忠懇,上答鎔造。竊以裴延齡虧損聖德,瀆亂典章,逞其心欲,以蝥毒黎元,恣其苛刻,以動搖邊鄙,弄陛下爵位,以公授私人,盜陛下威權,以誘脅忠善。賢愚注耳,朝野同辭,臣固不敢飾其繁文,再擾聰明。所以晝夜感憤、不能自寧者,以陛下執刑賞之柄,不僭在人,延齡狡詐公行,曾不為念。伏見去年十二月五日敕,度支討管李玘配流播州,張勳配流崖州,仍各決六十。斯則延齡自快怒心,曲遂其狀,陛下聽之以誠,謂為當舉,峻其所罰,用直群司。罪名及加,冤聲大振。陛下深鑒其事,詔命中留,曾不旬朝,馳聞海內,使遠方之人,疑陛下明有所壅,令無必行。奸以陷君,孰任其咎?儻二人獨決延齡之手,死不得言,化理之失,豈不重乎? 陛下常以登聞之鼓,置之於庭,必欲人情纖微,不滯於外。比來或事系度支,銜冤上訴,皆不即驗問,盡付延齡。縲囚衣冠,攘奪孤賤,身不足償其怒,家無以應其求,怨痛內緘,誰與為理?矰繳盈路,動而見拘,咫尺天門,不敢上訴。延齡之威益熾,疲人之苦日深。陛下以延齡為賢,言者皆妄,不若明白其罪,昭示萬方。使延齡無辜,辨之何害?儻兇惡滋蔓,郁于人心,決之不時,所傷豈細?臣實寒心銷肉,用是為憂。伏惟俯鑒眾情,召臣問狀,有一非據,罪在面欺。 臣不勝迫切之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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