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元稹 > 元氏長慶集 | 上頁 下頁
加烏重胤檢校司徒制


  門下:

  古之命將,莫不登諸齋壇,告於郊廟,分其閫限,推其車轂,非所以寵異崇大而姑息之。蓋先王之懋典,授之專柄,然後遷延者必罪,選懦者必懲,式所以使恩威並流,而人人無辭於賞罰也。橫海軍節度、滄德棣等州觀察處置等使、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司空、使持節滄州諸軍事、兼滄州刺史、御史大夫、上柱國、邠國公、食邑三千戶烏重胤,嘗以懷、汝之師南伐叛蔡。博大持重,不要奇勝,不用鐵鉞,不嚴刁鬥,舉必示信,戰必克期。寇讎知其仁,士卒懷其惠。梟獍就執,第其勳庸,雖坐樹不言,而圖功甚大。先皇帝分命水土,換其旌旄,俾廉於滄,以長橫海。幽鎮既亂,人心或揺,師眾無嘩,而湯池自固者,重胤蓋有之矣。而又明于斥侯,善揣敵情,動靜以聞。茲實賴汝。是用升其秩序,以大威聲,進位上公,式光戎律,此所以慰薦爾之忠力也。爾其勉之。

  於戲!《甘之誓》曰:「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於社。」朕奉祖宗而守社稷也,其能私賞罰於天下乎?賞既不俟于成功,罰固難期於後効矣。若驚之寵,無忘戒之。可檢校司徒,依前充橫海軍節度使。

  〔①帝伐淮西,重胤以河陽節度使討賦,帝割汝州隸其軍,大小百戰,三年賊平。〕
  〔②建言河朔屢拒朝命者,以刺史失權,鎮將大重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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